
【法】 abuse of discretion
cut into parts; dismiss; judge; reduce
capacity; estimate; measure; mete; quantity; quantum
【醫】 amount; dose; dosis; measure; quanta; quantity; quantum
【經】 volume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abuse; misuse; ill-use; lavish; misapply
【醫】 abuse
【經】 misappropriation
裁量權的濫用(Abuse of Discretion)
指公職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超出法律授權範圍或違背立法目的、程式正當性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決策明顯不合理、未考慮相關因素、受不正當動機影響或違反法定程式。在英美法系中,法院可據此推翻行政決定(如美國《聯邦行政程式法》第706條)。
法律依據與判定标準
裁量行為若摻雜個人利益、偏見或歧視(如選擇性執法),構成濫用。例如,英國判例 Associated Provincial Picture Houses Ltd v Wednesbury Corp (1948) 确立的“韋德伯裡不合理性”(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原則,要求決定不得荒誕悖理。
未履行聽證義務、未說明理由或違反比例原則(如處罰明顯過重)。中國《行政處罰法》第34條明确要求裁量基準公示,避免恣意裁決。
裁量結果嚴重背離社會共識或基本正義,例如同案不同罰(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號)。
權威文獻參考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權威網頁鍊接,此處參考來源僅标注法律文件及判例名稱。)
裁量權的濫用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法律賦予的裁量權限時,違背立法目的或基本原則,以主觀臆斷、不公正或違法的方式處理事務。以下從定義、表現形式、危害及後果三方面進行綜合解釋:
裁量權包括行政裁量權和司法裁量權兩類:
司法領域:
行政領域:
裁量權的濫用本質上是對法治精神的背離,需通過完善立法監督(如細化裁量基準)、加強司法審查(如案例指導制度)以及嚴格問責機制來防範(,)。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典型案例,可參考來源中的權威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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