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rless driving; negligent driving
疏忽駕駛(Negligent Driving)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駕駛者因未履行合理注意義務而導緻交通安全風險或事故的行為。其核心構成包含三個要素:駕駛者存在法定注意義務、實際行為未達到合理标準、該過失與損害後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從法律定義分析,疏忽駕駛區别于故意危險駕駛行為,主要體現為以下特征:
參考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的判定标準,疏忽駕駛通常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具體情形:未保持安全車距(占事故成因的29%)、轉向未觀察盲區(17%)、疲勞駕駛引發的反應遲緩等。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明确規定,此類行為可處200元以下罰款并扣分,造成重大事故的将升級為交通肇事罪追責。
英國交通部《道路安全法案》(Road Traffic Act 1988)第3條将"careless driving"定義為未達到合格駕駛者應有的注意和謹慎标準的行為,最高可處£5,000罰金及 disqualification。這種立法表述與中文"疏忽駕駛"概念形成準确對應。
“疏忽駕駛”是由“疏忽”和“駕駛”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兩部分理解:
駕駛
指操縱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使其行駛的行為。例如:
疏忽
表示粗心大意、忽略細節或未履行應盡責任。例如:
疏忽駕駛指駕駛過程中因注意力不集中、操作不當或違反安全規範等行為,導緻安全隱患或事故。例如:
該行為可能涉及交通法規中的“危險駕駛”或“過失責任”,輕則罰款扣分,重則承擔刑事責任(如造成人員傷亡)。安全駕駛需嚴格遵守規則并保持專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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