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ire-bote
cut; fell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采伐權(Logging Rights)指在法律規定範圍内對森林資源進行砍伐、利用及管理的法定許可資格,其核心包含資源歸屬、行使條件及生态責任三要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采伐權需通過行政許可取得,且須遵守限額采伐制度和用途管制原則。
從法律英語視角,"logging rights"在國際語境中通常對應《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的"timber harvesting rights",強調權利主體對特定林區的排他性控制權。世界自然基金會(WWF)研究報告指出,該權利行使須符合可持續森林管理(SFM)标準,包含森林再生周期測算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條款。
采伐權實施包含三個維度:
國際比較法層面,聯合國糧農組織《全球森林資源評估報告》将采伐權細分為商業采伐權、生計采伐權和特許采伐權三類,該分類體系已被《森林法學原理》(中國林業出版社)引入國内學術研究領域。
采伐權是林業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可綜合多個學術來源解釋如下:
采伐權是指權利主體依法取得采伐許可後,按照法定方式對林木進行采伐、獲取收益,并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該權利屬于林權處分權能的具體表現,具有嚴格的排他性和財産性。
根據《森林法》第三十二條,國有企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民等主體在取得許可後均可行使采伐權。具體實施需遵循《森林法實施條例》關于限額管理、采伐方式等規定。
注: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地域性實施細則,可查閱《森林法》或當地林業部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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