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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産租賃契約英文解釋翻譯、財産租賃契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tract of lease of property

分詞翻譯:

財産的英語翻譯: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租賃契約的英語翻譯:

【經】 leasehold

專業解析

財産租賃契約(Property Lease Agreement),在漢英法律語境下,指出租人(Lessor)将特定財産交付承租人(Lessee)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Rent)的合同。其核心要素與法律特征如下:


一、 核心定義與法律性質

  1. 标的物(Leased Property):指被租賃的特定財産,包括動産(如設備、車輛)與不動産(如房屋、土地)。該財産在租賃期間需保持特定狀态,供承租人使用收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703條明确規定租賃合同的标的物為“租賃物”。
  2. 租金支付義務:承租人的核心義務是按約定支付租金,形式可為貨币或其他等價物(《民法典》第721條)。
  3. 使用權轉移:出租人轉移的是租賃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而非所有權。所有權始終歸屬出租人(《民法典》第240條)。

二、 關鍵法律特征

  1. 雙務有償合同(Bilateral and Onerous Contract):雙方互負義務(出租人交付租賃物,承租人支付租金),且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以支付租金為對價。
  2. 諾成合同(Consensual Contract):自雙方意思表示一緻(達成合意)時成立,無需以交付租賃物為生效要件(《民法典》第502條)。
  3. 繼續性合同(Continuing Contract):合同履行在時間上持續進行,非一次性給付完成。
  4. 非物權合同:租賃關系産生債權效力,但特殊情況下(如不動産租賃)可能涉及“買賣不破租賃”等具有物權化傾向的規則(《民法典》第725條)。

三、 核心條款(漢英對照)


四、 英文術語要點


權威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財産租賃契約(即財産租賃合同)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就財産使用權轉移達成的協議,其核心在于出租人将特定財産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賃期滿後返還財産。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1. 基本概念
    財産租賃契約是指出租人将租賃物(如房屋、設備等)在一定期限内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按約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賃關系終止時歸還租賃物的協議。

    •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需明确租賃物、租金等要素。
  2. 特征

    • 使用權轉移:僅轉移財産使用權,不涉及所有權(如承租人不能出售租賃物)。
    • 标的物限制:必須是法律允許流通且不易損壞的特定物(如房屋需符合産權登記要求)。

二、核心條款與内容

  1. 必備條款

    • 租賃物信息:名稱、數量、質量及用途(如“XX型號設備用于倉儲運輸”)。
    • 租賃期限:明确起止時間,最長不超過20年;超過6個月需書面合同。
    • 租金條款:金額、支付方式(如月付、轉賬)及期限。
  2. 責任與義務

    • 維修保養:通常由出租人負責,但合同可另行約定。
    • 違約責任:如逾期支付租金需繳納違約金,或擅自改變用途可終止合同。

三、注意事項

  1. 合同形式:租賃期超6個月須采用書面形式,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
  2. 合法性審查:确保租賃物無權利瑕疵(如抵押物需經抵押權人同意)。
  3. 用途限制: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約定用途(如住宅改商用需經批準)。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閱《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至第七百三十四條,或咨詢專業法律平台(如“搜狗律師”“律圖”)獲取合同範本。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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