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産租賃契約英文解釋翻譯、財産租賃契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tract of lease of property
分詞翻譯:
財産的英語翻譯: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租賃契約的英語翻譯:
【經】 leasehold
專業解析
財産租賃契約(Property Lease Agreement),在漢英法律語境下,指出租人(Lessor)将特定財産交付承租人(Lessee)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Rent)的合同。其核心要素與法律特征如下:
一、 核心定義與法律性質
- 标的物(Leased Property):指被租賃的特定財産,包括動産(如設備、車輛)與不動産(如房屋、土地)。該財産在租賃期間需保持特定狀态,供承租人使用收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703條明确規定租賃合同的标的物為“租賃物”。
- 租金支付義務:承租人的核心義務是按約定支付租金,形式可為貨币或其他等價物(《民法典》第721條)。
- 使用權轉移:出租人轉移的是租賃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而非所有權。所有權始終歸屬出租人(《民法典》第240條)。
二、 關鍵法律特征
- 雙務有償合同(Bilateral and Onerous Contract):雙方互負義務(出租人交付租賃物,承租人支付租金),且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以支付租金為對價。
- 諾成合同(Consensual Contract):自雙方意思表示一緻(達成合意)時成立,無需以交付租賃物為生效要件(《民法典》第502條)。
- 繼續性合同(Continuing Contract):合同履行在時間上持續進行,非一次性給付完成。
- 非物權合同:租賃關系産生債權效力,但特殊情況下(如不動産租賃)可能涉及“買賣不破租賃”等具有物權化傾向的規則(《民法典》第725條)。
三、 核心條款(漢英對照)
- 當事人信息(Parties):出租人(Lessor)與承租人(Lessee)的名稱/姓名、住所。
- 租賃物描述(Description of Leased Property):財産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坐落(不動産)等。
- 租賃期限(Lease Term):起止日期。未約定或約定不明視為不定期租賃(《民法典》第707、730條)。
- 租金條款(Rent):金額、支付方式(貨币/實物)、支付時間(如月付、年付)。
- 用途與限制(Use and Restrictions):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目的及方式限制。
- 維修義務(Maintenance):通常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除非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民法典》第712條)。
- 違約責任(Liability for Breach):遲延支付租金、損壞租賃物等的責任承擔方式。
- 合同終止(Termination):期滿終止、提前解除條件、租賃物返還等。
四、 英文術語要點
- 財産租賃契約 标準英譯為"Property Lease Agreement" 或"Lease Contract"。
- 細分類型:
- 房屋租賃:"House Lease Agreement" / "Residential Tenancy Agreement"
- 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e Agreement"
- 土地租賃:"Land Lease Agreement"
- 關鍵概念:
- 出租人:Lessor / Landlord (不動産常用)
- 承租人:Lessee / Tenant (不動産常用)
- 租金:Rent / Lease Payment
- 押金:Security Deposit
- 轉租:Sublease / Subletting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至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合同”章節) - 中國法律核心依據。
- 元照英美法詞典 - 對英文法律術語(如Lessor, Lessee, Leasehold)的權威解釋。
- 法律出版社《合同法釋義》 - 對《民法典》租賃合同條款的學理解釋與應用分析。
網絡擴展解釋
財産租賃契約(即財産租賃合同)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就財産使用權轉移達成的協議,其核心在于出租人将特定財産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賃期滿後返還財産。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
基本概念
財産租賃契約是指出租人将租賃物(如房屋、設備等)在一定期限内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按約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賃關系終止時歸還租賃物的協議。
-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需明确租賃物、租金等要素。
-
特征
- 使用權轉移:僅轉移財産使用權,不涉及所有權(如承租人不能出售租賃物)。
- 标的物限制:必須是法律允許流通且不易損壞的特定物(如房屋需符合産權登記要求)。
二、核心條款與内容
-
必備條款
- 租賃物信息:名稱、數量、質量及用途(如“XX型號設備用于倉儲運輸”)。
- 租賃期限:明确起止時間,最長不超過20年;超過6個月需書面合同。
- 租金條款:金額、支付方式(如月付、轉賬)及期限。
-
責任與義務
- 維修保養:通常由出租人負責,但合同可另行約定。
- 違約責任:如逾期支付租金需繳納違約金,或擅自改變用途可終止合同。
三、注意事項
- 合同形式:租賃期超6個月須采用書面形式,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
- 合法性審查:确保租賃物無權利瑕疵(如抵押物需經抵押權人同意)。
- 用途限制: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約定用途(如住宅改商用需經批準)。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閱《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至第七百三十四條,或咨詢專業法律平台(如“搜狗律師”“律圖”)獲取合同範本。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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