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limited damages
not
【經】 stipulate; stipulation
【法】 damages; indemnification for loss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未訂定的損害賠償金"對應英文術語"unliquidated damages",指合同雙方未事先約定具體金額、需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實際損失裁定的賠償類型。這一概念與"liquidated damages"(約定損害賠償金)形成對比,後者金額已在合同中預先确定。
根據普通法原則,未訂定損害賠償金的判定需滿足三個要件:1) 損害必須因違約行為直接産生;2) 損失金額需通過合理證據證明;3) 賠償範圍不得超過違約方在締約時預見的可能損失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現整合于《民法典》第584條)。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482號判決中強調,法院在裁量時會綜合考量市場價格波動、替代交易成本等客觀因素。
該制度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知識産權侵權等領域應用廣泛。以《世界貿易組織争端解決諒解》第22條為例,當成員方未履行裁決時,受損方可請求授權采取中止減讓措施,其補償額度即屬于典型的未訂定損害賠償範疇。牛津法律詞典指出,這種賠償方式既保障了受損方的求償權,又避免了當事人濫用約定賠償條款(參見《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
“未訂定的損害賠償金”通常指在合同或協議中未事先明确約定具體賠償金額或計算方式時,根據法律規定或司法裁量确定的損害賠償金額。以下是其核心要點解析:
未訂定的損害賠償金是法律對合同自由原則的補充,确保受損方在無約定時仍能獲得合理補償,但需結合損失實際性與可預見性綜合判定。具體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及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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