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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産扣押令英文解釋翻譯、財産扣押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istress warrant; warrant of distress

分詞翻譯:

財産的英語翻譯: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扣押令的英語翻譯:

distress warrant
【經】 extent to; garnishment

專業解析

財産扣押令(Property Seizure Order)是司法機關依法對特定財産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的法律文書。其核心功能在于防止債務人轉移或隱匿資産,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以下從漢英法律術語對照及實務應用角度解析:

  1. 法律定義與術語對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財産扣押令對應英文術語為"Attachment Order"或"Writ of Seizure",指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對被執行人財産采取的保全措施。該措施適用于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程式,确保生效判決的可執行性。

  2. 執行要件與程式規範 扣押令的籤發需滿足三項要件:①存在明确的債權債務關系;②情況緊急可能影響判決執行;③申請人提供足額擔保。執行程式嚴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2條,須由兩名以上執行人員出示證件并制作財産清單。

  3. 適用範圍與标的限制 可扣押財産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存款(參照《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5條)、動産(車輛設備等)、不動産及其他財産性權益。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需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4. 救濟途徑與解除條件 被扣押方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提出異議,法院應在15日内審查。扣押解除條件包括:①申請人未在30日内提起訴訟;②被申請人提供反擔保;③執行完畢或申請撤銷。

  5. 跨境執行效力 根據《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公約》(2019年海牙公約)第4條,經中國法院承認的外國扣押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涉及國家主權豁免財産時不得執行,具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第6條規定。

網絡擴展解釋

財産扣押令是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旨在限制當事人對特定財産的占有、使用或處分權,以确保案件調查、審判或執行的順利進行。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1.定義與目的

財産扣押令指法院或有權機關通過法律程式,将被執行人的財産轉移至指定場所扣留,防止財産被轉移或隱匿,從而保障債權人權益或案件執行效果。其核心目的是臨時限制財産權利,而非最終處分財産。

2.執行方式與對象

3.法律性質

4.與查封的區别

5.解除條件

扣押令可因以下情況解除:案件調查結束、當事人提供擔保、扣押期限屆滿,或發現扣押錯誤需及時返還財産。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案件中的扣押程式或法律依據,建議參考《民事訴訟法》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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