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ilateral convention
both; double; even; twin; two; twofold
【化】 dyad
【醫】 amb-; ambi-; ambo-; bi-; bis-; di-; diplo-; par
brim; rim; side
【化】 edge
【醫】 brim; fringe; rim
convention; joint pledge; pact
【經】 pact
雙邊公約(Bilateral Convention)指兩個主權國家之間通過正式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具有國際法效力。其核心特征為權利義務的相互性,通常涉及外交、貿易、司法互助等特定領域。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定義,雙邊公約需經締約國批準或核準程式後方産生法律約束力,區别于非正式諒解備忘錄。
法律效力層面,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4條明确雙邊公約生效需滿足籤署、批準、交換批準書等程式要件。從實踐角度分析,中美兩國1982年籤訂的《領事關系公約》體現了此類公約的典型結構,包含領事特權、司法豁免等對等條款。
與國際多邊公約相比,雙邊公約具有靈活性強、協商周期短的特征。牛津大學國際法研究中心指出,這類公約在跨境犯罪引渡、雙重征稅避免等領域應用廣泛,例如中法引渡條約(2007年生效)即屬典型雙邊司法合作公約。
術語使用規範方面,《元照英美法詞典》強調“公約”(convention)在嚴格法律語境下特指多國參與的國際條約,而雙邊協定更常用“條約”(treaty)或“協定”(agreement)表述。但現代國際實踐中,雙邊公約的術語使用已呈現泛化趨勢。
“雙邊公約”是由兩個國家共同籤訂的國際協議,屬于國際條約的一種形式。以下是具體解釋:
雙邊
指締約方僅有兩個國家,通常涉及雙方共同關注的特定事務,如貿易、邊界或司法協助。例如雙邊貿易協定、雙邊引渡條約等。
公約
廣義上指多個國家共同籤署的正式多邊條約,通常在國際組織框架下制定(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在特定語境下,“公約”也可用于指代兩國間的重要協議,盡管此類用法較少見。
與多邊公約的區别
多邊公約需三個及以上國家參與(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而雙邊公約僅限兩國,内容更具針對性。
與雙邊協定的關系
兩者實質相同,但“公約”通常用于更正式或長期性的協議,例如《美墨雙邊投資公約》;而“協定”可能涉及短期合作或具體事務。
雙邊公約需經兩國立法機構批準,内容涵蓋政治、經濟、環境等領域。例如:
注意:國際法術語中,“公約”多指多邊條約,若需強調兩國協議,通常使用“雙邊條約”或“雙邊協定”更準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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