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mpire
chief; doyen; seat of honour
【法】 doyen
arbiter; arbitrator; mediator; moderator;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or; referee; umpire
首席仲裁人(Chief Arbitrator)指在仲裁庭中擔任領導角色的仲裁員,負責主持仲裁程式、協調合議并主導裁決書撰寫的核心法律專業人士。其具體含義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首席仲裁人負責組織庭審、确定審理日程、确保程式符合仲裁規則(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1條),并對證據采納、證人詢問等關鍵環節行使裁量權。
在合議庭中主持評議,協調其他仲裁員意見分歧,推動形成多數裁決(參考《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第31(1)條)。
主導裁決書的框架設計與内容撰寫,對裁決理由的邏輯嚴謹性及法律適用準确性負主要責任(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47條)。
“争議雙方未能共同選定首席仲裁人時,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法》第32條)
"Where the parties fail to jointly select the Chief Arbitrator, the Chairman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hall make the appointment."
“首席仲裁人區别于獨任仲裁員(Sole Arbitrator),特指三人仲裁庭中經當事人約定或機構指定的負責人。”
"Chief Arbitrator: The primary arbitrator in a panel who oversees procedural fairness and draft issuance of the award."
其決策需遵循協商一緻原則,重大程式事項(如延期審理、追加當事人)需經全體仲裁員合議,且裁決結果需獲得至少兩名仲裁員同意方為有效(《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V(1)(d)條)。
來源依據:
首席仲裁員(又稱“首席仲裁人”)是仲裁庭的核心成員,主要負責主持案件審理、協調程式進展并主導裁決過程。以下從職責、産生方式及重要性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主持庭審與程式把控
首席仲裁員在庭審中擔任類似主持人的角色,負責宣布開庭、推進程式并維持秩序()。同時需與辦案秘書溝通,确保案件流程合規()。
組織合議與協調意見
在三人仲裁庭中,首席仲裁員需主持合議,引導其他仲裁員讨論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促進達成多數意見()。
裁決書撰寫與責任承擔
通常由首席仲裁員負責起草裁決書,需綜合各方意見并确保裁決内容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根據《仲裁法》,首席仲裁員的産生途徑包括:
首席仲裁員對案件的高效公正審理至關重要,其需獨立承擔案件責任,尤其在協調不同意見、把控程式合規性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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