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observant party
【經】 follow treaty; keep a promise
direction; power; side; squar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守約方”指在合同關系中嚴格履行約定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中文定義
守約方(Shǒuyuē Fāng)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遵守約定條款、未實施違約行為的一方。其權利受《民法典》第577條保護,可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補救或賠償損失。
英文對應術語
标準譯法為"Non-breaching Party"(非違約方),亦作"Innocent Party"(無過錯方)或"Performing Party"(履約方)。《元照英美法詞典》明确将"Non-breaching Party"定義為"有權因對方違約而尋求救濟的合同當事人"。
守約方的權利源于合同嚴守原則(Pacta Sunt Servanda),具體包括:
術語 | 與守約方關系 | 典型場景 |
---|---|---|
違約方(Breaching Party) | 相對義務主體 | 拒絕付款、延遲交貨 |
債權人(Obligee) | 可能重合(涉金錢債權) | 貨款請求權 |
債務人(Obligor) | 可能重合(涉非金錢債務) | 技術服務提供方履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2021施行)
第577-594條系統規定守約方救濟途徑,司法實踐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23條。
《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
定義"Non-breaching Party"為"合同關系中未違反約定義務,且有權主張損害賠償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北京大學出版社,P.1023)。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Innocent Party"詞條釋明:"未參與錯誤或違約行為,且可依法尋求救濟的當事人"(Thomson Reuters, P.903)。
注:術語適用需結合具體法域語境,普通法系中"Innocent Party"更強調無過錯屬性,大陸法系則側重"守約"行為本身的法律評價。
“守約方”是合同法律關系中的概念,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嚴格遵守約定、未違反合同條款的一方。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如下:
守約方是相對于違約方存在的概念,指在合同履行中完全遵守約定内容的一方。例如,若甲方未按合同支付貨款,乙方作為履行了交貨義務的一方即為守約方。
相對性
守約方的認定具有相對性,需結合具體違約行為判斷。例如,原告起訴被告違約時,原告自視為守約方;若被告反訴原告違約,則被告可能主張自己為守約方。
權利主張
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賠償損失或解除合同。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守約方可主張違約金、實際損失賠償等。
守約方的認定需結合具體合同條款和履約行為,其法律地位直接影響違約責任承擔和救濟方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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