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cident of tenure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retain
【法】 have and hold
attach
【法】 obiter
capitulation; condition; factor; if; prerequisit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term
【計】 condition; criteria
【醫】 condition
【經】 condition; proviso; terms
"土地保有附帶條件"在英美法系中對應的概念為"estate upon condition",指土地權益的持有附加了特定法律約束或未來事件觸發條件。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定義,這種産權形式包含三項核心要素:
該制度起源于13世紀英國普通法,現主要存在于美國部分州的《財産法重述》中。現代應用場景包括:
英國土地登記局(Land Registry)實踐指引指出,此類條件必須采用"明确且可驗證"的書面條款,并通過covenant形式載入地契文件。美國法律學會《財産法第三次重述》第2.6條特别強調,附帶條件不得違反公共政策或設置永久性限制。
“土地保有附帶條件”是土地法律領域中的專業術語,通常指在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保有時附加的特定法律約束或要求。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術語對應的英文翻譯為"incident of tenure",主要指土地保有過程中伴隨的法律義務或限制條件。這些條件通常通過合同或法律規定明确,以确保土地使用的合規性。
用途限制
例如要求土地隻能用于工業、住宅或農業開發,禁止擅自改變用途(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條)。
開發時限
政府可能要求在一定年限内完成土地開發,避免閑置浪費。
環境保護要求
如防止土地退化、污染等保護性措施,與“土地保護”概念相關。
規劃合規性
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建築密度、綠化率等指标。
根據信息,我國土地管理部門在出讓土地時,需會同規劃、建設等部門拟定地塊用途、年限等條件,并寫入合同。違反條件可能導緻收回土地使用權。
通過附帶條件平衡土地資源開發與公共利益保護,既保障使用權人權益,又避免無序開發引發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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