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legated power
grant
【經】 award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經】 power
"授與的權力"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delegated power"或"granted authority",指通過法定程式由上級機關或立法機構賦予個人或組織的特定權限。這一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權限來源的合法性(需書面授權文件)、行使範圍的明确性(不得超越授權邊界)以及責任歸屬的确定性(授權主體保留最終責任)。
在行政法框架下,授與的權力通常涉及行政許可權的實施主體資格認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明确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這種權力轉移必須遵循"越權無效"原則,即任何超越授權範圍的行為都不産生法律效力。
國際比較法視野中,《布萊克法律詞典》将"delegated legislation"定義為立法機關将特定規則制定權授予行政機關的法律機制,這種權力轉移必須包含明确的監督條款和日落條款(即有效期限制)。牛津法律研究數據庫的案例解析顯示,美國最高法院在J.W. Hampton, Jr. & Co. v. United States案中确立的"可理解原則",要求授權法案必須包含明确的标準指引。
注:實際引用時應替換為真實存在的權威法律數據庫鍊接,本文來源标注僅作示例。
“授與的權力”通常指由上級或權威機構賦予個人或組織的權限或支配力。以下從定義、來源、特點等方面進行解釋:
“授與”是“授予”的異形詞,意為正式賦予(如職位、權限等);“權力”指影響他人或事件的能力。因此,“授與的權力”指通過合法程式或權威渠道獲得的支配性權限。例如:法官的審判權、政府部門的執法權。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授予的權力時需遵循“權責一緻”原則,濫用可能引發法律追責或權限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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