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iduciary guardian
be commissioned; be entrusted
【經】 on consignment
guardian; keeper; tutor
【經】 guardain
受托監護人(英文:Guardian by Mandate 或Entrusted Guardian)指根據法定監護人(如父母)的明确委托,或依據法院指定,臨時或長期承擔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職責的自然人或組織。其核心特征為監護權的非原始性與責任派生性,區别于父母等法定監護人的當然監護地位。
委托性
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條,監護權可通過遺囑、協議等方式委托轉移。受托監護人僅在委托範圍内行使職責,例如父母因工作派遣海外時委托祖父母代為監護。
責任限定性
受托人需履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産權益等義務,但重大事項(如醫療手術、財産處置)仍需法定監護人同意。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法院監督機制
當受托監護人失職時,民政部門、居委會或利害關系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其資格,并重新指定監護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10條)。
中文術語 | 英文法律術語 | 適用場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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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監護人 | Fiduciary Guardian | 強調財産管理的信托責任 |
Custodian by Agreement | 基于協議的臨時監護 | |
監護職責 | Duties of Guardianship | 涵蓋人身照顧與財産管理 |
來源: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條;《元照英美法詞典》"Guardian"詞條(北京大學出版社,第687頁)。
司法實踐參考: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終456號判決書明确,受托監護人擅自處分未成年人房産的行為無效。
免責情形:
争議焦點:
受托監護人能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目前司法實踐傾向于需法定監護人特别授權(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權威來源:司法部《未成年人監護委托協議示範文本》;《中國審判》2024年第2期"監護權糾紛裁判規則研究"。
受委托監護人是指法定監護人通過委托協議,将全部或部分監護職責暫時轉移給他人行使的主體。其核心特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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