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dvances on consignment
accept; control; draw in; harvest; income; recieve; stop; take in
【醫】 aaduction; adduct
adopt; aim at; assume; choose; fetch; get; take
【計】 fetch
【醫】 recipe; superscription
【經】 sale on consignment
entertain; fund; paragraph; sincere
【法】 item; sub-paragraph; sub-section
收取委托銷售款指代理人(受托方)根據委托協議,在銷售委托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後,将所得款項收回并轉交給委托人的過程。其核心是代理人代委托人完成銷售并轉交銷售所得。
英文術語與法律内涵 在商業實踐中,"收取委托銷售款"對應的英文表述為"Collect Consignment Sales Proceeds"(常見于國際貿易合同)或"Receive Entrusted Sales Funds"(強調資金受托關系)。該行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委托合同章節(第二十三章)約束,委托人(Consignor)與受托人(Consignee/Agent)需明确約定代理權限、款項移交方式及傭金計算方式。
業務流程關鍵點
委托關系确立
委托人通過書面協議(如《委托銷售合同》)授權受托人銷售特定商品,商品所有權仍屬委托人直至銷售完成。受托人作為代理人,以委托人名義或自身名義(需明示代理關系)進行銷售活動。
銷售款代收環節
受托人完成銷售後,向買方收取款項。此階段資金性質為"代管資金",需與受托人自有資産分離管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受托人需在賬務中明确标注"應付委托方款項"(Payable to Consignor)。
款項移交與結算
受托人扣除約定傭金(Commission)及必要費用後,需在約定期限内将淨額支付給委托人。移交方式通常通過銀行轉賬并附交易明細,确保資金流向可追溯。若涉及跨境委托,需遵守《外彙管理條例》申報義務。
財務與稅務處理
•委托人稅務處理:銷售款确認為主營業務收入,受托人開具的《代銷清單》作為計稅憑證(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受托方稅務處理:收取的傭金按"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代收款項不納入應稅收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權威參考來源
該術語本質是委托代理關系在銷售場景的具象化,強調資金流轉中的法律歸屬與合規操作要求。
“收取委托銷售款”指在委托銷售模式中,受托方(代理商)将商品銷售後,向買方收取的貨款,并按照約定将款項轉交給委托方的過程。以下是具體解析:
委托銷售是委托方将商品交由受托方代銷,受托方僅負責銷售,商品所有權仍歸委托方,直至售出。銷售完成後,受托方需将款項扣除傭金後轉交委托方。
銷售與收款
受托方根據合同銷售商品,收取買方支付的貨款。此時受托方作為中間方,需确保資金流向合規。
資金轉交
受托方扣除約定的手續費或傭金後,将剩餘款項轉給委托方。例如,會計分錄中委托方會記錄:
借:應收賬款,貸:主營業務收入。
銀行托收(可選)
在國際貿易中,可能通過銀行托收完成(如銷售托收),即委托銀行代為收款,但銀行不承擔付款風險。
若需進一步了解會計處理或合同條款,可參考(牛賬網)和(正保會計網校)的詳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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