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issioned judge
accredit; authorization; authorize; empower
【計】 authorizing
【經】 authority; authorization; authorize; delegation of authority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授權的法官”通常指經法定程式被賦予特定司法職權的審判人員,其權限範圍由法律或上級司法機關明确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六條,法官職權包括依法獨立審判案件、籤發法律文書等,授權行為需符合法院組織體系及程式要求。
國際法律實踐中,該術語對應英語“authorized judge”,例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3條定義的“特别主事官”(special master),即由法院授權處理特定事項的司法官員。牛津法律詞典指出,授權可能涉及管轄權延伸,如跨境案件中的臨時司法委托(pro hac vice admission)。
權威來源:
“授權的法官”這一表述需要從“授權”和“法官”兩個核心概念進行解析,并結合法律語境綜合理解:
根據,授權指上級或權力主體将特定權力委托給他人行使,使其在監督下自主處理事務。在法律領域,授權通常體現為通過法定程式賦予特定主體行使司法權或審判職責。
法官的核心職責包括(綜合、、):
需注意:中國法律體系中并無“授權的法官”這一法定職位名稱,該表述更可能指向法官基于職務本身或特别程式獲得的審判權擴展,而非獨立職稱。法官的審判權本質來源于憲法和法律直接規定(強調法官作為“法律化身”的法定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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