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lurality of creditors
majority; many; multiplicity; multitude
【醫】 multi-; pluri-; poly-
creditor; loan; obligee
【經】 claimant; creditors; debtee; obligee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多數債權人"指同一債務關系中存在兩個及以上享有獨立請求權的權利主體。這一概念對應英文術語"multiple creditors"或"plurality of creditors",其核心特征表現為債權人群體對債務人具有可分或不可分的權益主張。
根據債權性質差異,多數債權人可分為三類:
法律效力層面,中國《民法典》第518條明确規定,連帶債權人之間的内部追償權需以實際清償超過自身份額為前提。國際比較法視角下,英美法系更強調"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的強制執行效力,而大陸法系則側重按份債權的比例清償原則。
該制度在跨境融資、企業破産重組等場景具有特殊價值。世界銀行《全球營商環境報告》指出,有效處理多數債權人關系可提升債務清償效率達37%。實務中需特别注意債權人會議決議機制與個别清償禁止規則間的平衡。
多數債權人是指在同一個債的關系中,債權人一方為兩人或以上的情形,屬于“多數人之債”的一種類型。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及特點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多數債權人指在債的法律關系中,享有請求權的權利主體(債權人)為複數,即兩個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對同一債務人享有債權。例如,多人共同借款給同一債務人時,即構成多數債權人。
與多數人之債的關系
多數人之債包括“多數債權人”和“多數債務人”兩種形式,前者強調債權人一方為多人,後者則指債務人一方為多人。
法律基礎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如第六百八十八條),多數人之債的連帶責任需通過合同明确約定。雖然法律未直接列舉多數債權人的具體類型,但實踐中可類比多數債務人的分類,分為:
權利行使特點
基本權利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如償還借款、交付貨物),并可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保全債權。
身份特定性
多數債權人中每個主體的身份必須明确,且不包括代理人或第三人。
多數債權人常見于金融借貸、合夥投資等場景,其權利義務的劃分直接影響債務履行效率與糾紛解決。例如,銀行聯合貸款中,多家銀行作為多數債權人需明确各自的權利份額或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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