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fore the tribunal of consciene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conscience; one's better feelings
【法】 conscience
arbitrament; judge; judgment; judicature; referee; Themis; umpirage; umpire
【法】 adjudication; decree; tribunal; umpire
"受良心的裁判"是一個具有深刻道德與哲學内涵的漢語表達,其核心含義是指個體行為或内心受到自身道德良知(conscience)的審視、評判與約束。從漢英詞典的角度看,其最貼切的英文對應概念是"tried by conscience" 或"judged by one's conscience"。以下從語義、倫理及文化維度進行詳細解析:
"受" (shòu)
表示被動接受某種力量的作用,如承受、經受。這裡強調良心裁判的施加是内在且不可避免的。
"良心" (liángxīn)
指人内在的道德意識與是非判斷力,對應英文"conscience"(《牛津英語詞典》定義為"道德善惡的内在認知")。
來源: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conscience" 詞條。
"裁判" (cáipàn)
原指司法審判,此處隱喻良心的裁決功能,類似英文"judgment" 或"verdict"。
整體直譯:
To be subjected to the judgment of one's conscience.
此短語強調道德自律性,包含三層核心意義:
内在法庭
良心如同内在法官,對行為進行道德審判(康德稱之為"内在道德律")。
來源: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基礎》,強調道德自律源于理性主體的自我立法。
罪責與救贖
當行為違背道德時,良心産生愧疚(guilt);符合道德時則獲得安甯(peace of mind)。
來源:心理學家海因茨·科胡特(Heinz Kohut)關于"自省焦慮"的理論研究。
超法律性
區别于法律裁判,良心裁判不受成文法約束,體現自然法思想(如羅馬法中的"自然正義")。
來源:西塞羅《論法律》,提出"真正的法律是與自然一緻的正當理性"。
儒家傳統
"良知"概念可追溯至孟子"不學而能,不慮而知"(《孟子·盡心上》),與王陽明"緻良知"心學一脈相承。
來源:《孟子集注》,朱熹注解版。
基督教影響
西方文化中"良心"(conscientia)源于《聖經》,如保羅所說"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的良心作證"(《羅馬書》2:15)。
來源:《新約聖經》和合本。
《布萊克法律詞典》
"Conscience: The moral sense of right and wrong; esp., a moral sense applied to one's own judgment and actions."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conscience" 定義。
《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
"Conscience is the faculty by which we judge our own actions as morally right or wrong... It functions as an internal tribunal."
來源: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Conscience" 條目。
"受良心的裁判"本質是道德主體性的體現,其英文核心譯法"tried by conscience" 精準捕捉了"内在道德法庭"的意象。這一概念跨越東西方文明,既是儒家"慎獨"與陽明心學的實踐,也與康德"道德律令"、基督教"良心見證"形成哲學共鳴。
“受良心的裁判”是一個帶有法律和道德雙重含義的短語,其核心含義是“個人内心根據道德準則對自身行為進行審判或評判”。以下是具體解釋:
該短語通過法律術語的借用,将外在的司法裁決轉化為内在的道德審視,體現了道德自律與人性反思的雙重意義。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術語中的“裁判”,可參考法院裁定的具體規則(如、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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