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fore the tribunal of consciene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conscience; one's better feelings
【法】 conscience
arbitrament; judge; judgment; judicature; referee; Themis; umpirage; umpire
【法】 adjudication; decree; tribunal; umpire
"受良心的裁判"是一个具有深刻道德与哲学内涵的汉语表达,其核心含义是指个体行为或内心受到自身道德良知(conscience)的审视、评判与约束。从汉英词典的角度看,其最贴切的英文对应概念是"tried by conscience" 或"judged by one's conscience"。以下从语义、伦理及文化维度进行详细解析:
"受" (shòu)
表示被动接受某种力量的作用,如承受、经受。这里强调良心裁判的施加是内在且不可避免的。
"良心" (liángxīn)
指人内在的道德意识与是非判断力,对应英文"conscience"(《牛津英语词典》定义为"道德善恶的内在认知")。
来源: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conscience" 词条。
"裁判" (cáipàn)
原指司法审判,此处隐喻良心的裁决功能,类似英文"judgment" 或"verdict"。
整体直译:
To be subjected to the judgment of one's conscience.
此短语强调道德自律性,包含三层核心意义:
内在法庭
良心如同内在法官,对行为进行道德审判(康德称之为"内在道德律")。
来源: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强调道德自律源于理性主体的自我立法。
罪责与救赎
当行为违背道德时,良心产生愧疚(guilt);符合道德时则获得安宁(peace of mind)。
来源:心理学家海因茨·科胡特(Heinz Kohut)关于"自省焦虑"的理论研究。
超法律性
区别于法律裁判,良心裁判不受成文法约束,体现自然法思想(如罗马法中的"自然正义")。
来源:西塞罗《论法律》,提出"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
儒家传统
"良知"概念可追溯至孟子"不学而能,不虑而知"(《孟子·尽心上》),与王阳明"致良知"心学一脉相承。
来源:《孟子集注》,朱熹注解版。
基督教影响
西方文化中"良心"(conscientia)源于《圣经》,如保罗所说"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的良心作证"(《罗马书》2:15)。
来源:《新约圣经》和合本。
《布莱克法律词典》
"Conscience: The moral sense of right and wrong; esp., a moral sense applied to one's own judgment and actions."
来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conscience" 定义。
《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
"Conscience is the faculty by which we judge our own actions as morally right or wrong... It functions as an internal tribunal."
来源: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Conscience" 条目。
"受良心的裁判"本质是道德主体性的体现,其英文核心译法"tried by conscience" 精准捕捉了"内在道德法庭"的意象。这一概念跨越东西方文明,既是儒家"慎独"与阳明心学的实践,也与康德"道德律令"、基督教"良心见证"形成哲学共鸣。
“受良心的裁判”是一个带有法律和道德双重含义的短语,其核心含义是“个人内心根据道德准则对自身行为进行审判或评判”。以下是具体解释:
该短语通过法律术语的借用,将外在的司法裁决转化为内在的道德审视,体现了道德自律与人性反思的双重意义。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术语中的“裁判”,可参考法院裁定的具体规则(如、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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