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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獲莊稼的權利英文解釋翻譯、收獲莊稼的權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ight to harvest

分詞翻譯:

收獲的英語翻譯:

crop; gain; gather in; get; get in; harvest; ingather; ingathering; reap
【醫】 crop

莊稼的英語翻譯:

crops; emblement

權利的英語翻譯: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專業解析

"收獲莊稼的權利"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對應"right to harvest crops",指土地承包者或合法使用者依據合同或法律規定,在特定農業周期内收割成熟農作物的法定權益。該權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法律基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組織生産經營和處置産品。在普通法體系中,該權利源于土地保有制度(land tenure system),如英國《1925年財産法》确立的終身地産權規則。

  2. 權利構成

  1. 權利限制

    須遵循《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耕地保護原則,不得改變基本農田用途。在英美衡平法中可能受地役權(easement)或農作物分成協議(crop-sharing agreement)制約。

國際比較視角下,世界銀行《農業投資原則》強調該權利需與可持續耕作義務相平衡,而歐盟共同農業政策(CAP)要求符合交叉遵守(cross-compliance)的環保标準。

網絡擴展解釋

“收獲莊稼的權利”指土地權利人對合法擁有的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進行收割并取得收益的法定權益。這一概念可從以下三個維度解析:

  1. 法律屬性
    屬于土地收益權的核心内容,即權利人通過占有、使用土地獲得經濟利益的權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或承包經營權人有權收獲自己種植的農作物,如《土地管理法》明确土地承包方享有經營自主權和産品處置權。

  2. 權利基礎
    需以合法權屬為前提。權利人必須持有土地證、承包合同等權屬證明,且在合法種植範圍内行使該權利。若他人侵占土地,需通過法律途徑确權後方可主張收獲權。

  3. 曆史參照
    區别于中世紀歐洲的「拾穗權」(貧民撿拾收割後殘留作物的慣例權利),現代收獲權強調對主作物的完全支配。前者是公共權利對私有産權的限制,後者則是現代物權體系中的排他性權利。

行使該權利時需注意:若涉及土地糾紛,應優先保存權屬證明,通過協商或司法途徑解決争議,避免擅自收割引發法律風險。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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