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claration of disappearance
失蹤聲明(Missing Person Declaration)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失蹤聲明指由利害關系人或司法機關依法對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事實進行公示的法律文件。其核心目的是通過法定程式确認失蹤狀态,以啟動財産代管、債務處理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英文術語為"Declaration of Missing Person" 或"Missing Person Declaration",常見于國際人權文件與跨國司法協作文本(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時間要件
自然人持續下落不明需滿2年(一般情形)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特殊情形可縮短至3個月申請宣告死亡)。對應英文表述:"missing for two consecutive years"(中國司法文書标準譯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
申請主體
利害關系人(如配偶、近親屬、債權人)或人民檢察院 可向法院提交申請,需附公安機關的失蹤證明。英文表述:"interested parties"(利害關系人)、"People's Procuratorate"(檢察院)。
來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英美法系中類似概念為"Presumption of Death"(推定死亡),但中國法律嚴格區分失蹤宣告(Declaration of Missing) 與死亡宣告(Declaration of Death) 兩階段(《民法典》第四十五條)。國際文件常用術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至四十五條(全國人大官網)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第24條(OHCHR官網)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人民法院出版社)
注:術語英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範疇化英譯标準》(國務院法制辦譯審版),法律程式以現行《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為準。
“失蹤聲明”需要從“失蹤”和“聲明”兩部分綜合解釋,涉及法律程式與書面表達的雙重含義。以下是詳細釋義:
指人或物去向不明、失去聯繫的狀态,多用于人的下落不明。
“失蹤聲明”通常包含兩種形式:
法律宣告失蹤
登報聲明
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程式或登報模闆,可參考法院官網或正規報社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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