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ubstantive agreement
essence; parenchyma; quiddity; substance
【醫】 parenchyma; parenchymal tissue; parenchymatous tissue
agree on; agreement; confer; deliberation
【計】 protocol
【經】 agreement; assent; composition; treaty
從漢英詞典視角解釋,"實質性協議"(substantive agreement)指締約雙方就核心條款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共識文件。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維度:
法律效力要件 需滿足《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必備條款,包括标的物、權利義務、履行方式及違約責任(《元照英美法詞典》)。英語法律體系中對應的"meeting of minds"原則要求雙方對關鍵條款存在真實合意(Black's Law Dictionary)。
條款結構特征 區别于框架協議,須包含可執行的詳細約定,常見于國際商貿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交付周期、質量标準等核心要素(《國際貿易實務術語解釋通則》)。
司法認定标準 中國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終110號判決中确立"四要素審查法":主體適格、标的明确、對價合理、履行可能。英美判例法體系則采用"四角規則"(four corners rule)進行文本解釋(Westlaw法律數據庫)。
該術語在漢英法律文本中存在細微差異:中文強調"實質性"對應的權利義務對等性,英文側重"substantive"體現的條款完備性。跨境合約中建議參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進行條款設計。
“實質性協議”是指在法律或商業活動中,協議内容涉及核心條款、關鍵義務或權利分配的約定,通常具有法律約束力,并對各方行為産生決定性影響。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法律實踐,實質性協議的核心要素包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4條,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隻要包含實質性内容且雙方籤署,即對各方産生約束力。例如,商業合作中若協議未明确違約責任,可能被視為缺乏實質性内容,導緻後續争議難解決。
實質性協議強調具體執行細節,而框架協議僅約定合作方向,需後續補充細則。例如:框架協議可能約定“共同開發産品”,而實質性協議需明确開發周期、投入資金等具體内容。
實質性協議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礎,其内容需具體、可操作,并符合《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籤署前建議通過法律途徑審核條款,避免遺漏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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