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stitutional stockholder
【經】 institutional organization
partner; shareholder; stockholder
【經】 capitalist; share holder; shareholders; stockholders
事業機構股東指在中國法律框架下,由國家舉辦或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事業單位(Public Institution),以法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所形成的特殊股東類型。其核心特征包括:
主體性質
事業單位需經編制管理部門批準設立,具備事業法人資格(《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其資産屬性為國有資産或社會公益資産,運營目标以社會公益為主,區别于營利性企業法人。
持股法律依據
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可對外投資形成股權,但需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式。投資範圍通常限定于與主業相關的領域,且需确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
股東權利特殊性
作為國有股東代表,其決策受主管部門監管(如財政部、教育部等)。行使表決權、收益分配權時需符合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制度,收益一般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用于事業發展而非股東分紅。
英譯對照
中文“事業機構股東”對應英文術語為"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of Public Service Entities" 或"Shareholder Representing Public Institutions",強調其非營利屬性和公共服務背景。在英美法系中,近似概念為"Non-profit Organization Shareholder",但需注意中國事業單位具有鮮明的國有資産管理特色。
權威依據
“事業機構股東”通常指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的事業單位作為公司股東的情況。這類股東屬于機構股東的一種特殊類型,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基本概念
事業機構股東指以事業單位法人身份向公司出資或持有股份的實體。這類機構多為國家設立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的組織(如公立醫院、學校等),其投資行為需符合國家政策及事業單位資産管理規定。
與普通機構股東的區别
普通機構股東(如基金、企業)以營利為目的,而事業機構股東需兼顧社會公益屬性,投資範圍和收益分配通常受更嚴格監管。
核心權利
特殊限制
根據《公司法》及事業單位資産管理法規,事業機構股東的權利義務需同時滿足《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國有資産法》的要求。
如需更完整的法規條款或案例,可參考來源、5、7、10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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