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son summoned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法】 citer; summoner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受傳喚者"對應的英文表述為"summoned person"或"subpoenaed individual",指依法接受司法機關傳喚參與訴訟活動的當事人。該術語具有三層核心内涵:
詞源構成
"傳喚"對應英文"summon"(普通傳喚)和"subpoena"(強制傳喚),詞根來自拉丁語sub poena(意為"在處罰威脅下")。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受傳喚者特指收到正式法律文書要求其履行特定法律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
法律要件
需滿足三個構成要素:
受傳喚者依法享有:
該術語的跨法域適用存在差異。在普通法體系中,subpoena分為subpoena ad testificandum(作證傳喚)和subpoena duces tecum(提交證據傳喚)兩種形式,此分類可見于《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相關條目。
受傳喚者是指被司法機關依法通知到指定時間、地點接受調查或審訊的當事人,具體可分為以下要點:
定義與性質
受傳喚者是司法機關(如公安機關、法院)在訴訟或調查中通知的對象,需按要求到案配合。傳喚本身屬于非強制措施,但若拒不到案,可能轉為強制傳喚。
適用範圍
法律程式
法律後果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可能被強制傳喚(使用警械約束)或面臨不利判決(如法院缺席判決)。
補充說明
英文翻譯為“person summoned”,與傳播學中的“受傳者”(信息接收者)含義不同。
建議被傳喚人積極配合,若有疑問可要求查看傳喚證件或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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