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institutional stockholder
【经】 institutional organization
partner; shareholder; stockholder
【经】 capitalist; share holder; shareholders; stockholders
事业机构股东指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由国家举办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以法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所形成的特殊股东类型。其核心特征包括:
主体性质
事业单位需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备事业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其资产属性为国有资产或社会公益资产,运营目标以社会公益为主,区别于营利性企业法人。
持股法律依据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可对外投资形成股权,但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投资范围通常限定于与主业相关的领域,且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股东权利特殊性
作为国有股东代表,其决策受主管部门监管(如财政部、教育部等)。行使表决权、收益分配权时需符合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收益一般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事业发展而非股东分红。
英译对照
中文“事业机构股东”对应英文术语为"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of Public Service Entities" 或"Shareholder Representing Public Institutions",强调其非营利属性和公共服务背景。在英美法系中,近似概念为"Non-profit Organization Shareholder",但需注意中国事业单位具有鲜明的国有资产管理特色。
权威依据
“事业机构股东”通常指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公司股东的情况。这类股东属于机构股东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基本概念
事业机构股东指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向公司出资或持有股份的实体。这类机构多为国家设立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组织(如公立医院、学校等),其投资行为需符合国家政策及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
与普通机构股东的区别
普通机构股东(如基金、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而事业机构股东需兼顾社会公益属性,投资范围和收益分配通常受更严格监管。
核心权利
特殊限制
根据《公司法》及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规,事业机构股东的权利义务需同时满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要求。
如需更完整的法规条款或案例,可参考来源、5、7、10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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