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ole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make a pledge; make a vow; plight; swear; take an oath
【經】 affidavit
after; back; behind; offspring; queen
【醫】 meta-; post-; retro-
free; release; deliver; discharge from; disimprison; emancipate; liberate
set free
【計】 deactivation; deallocate; freeing
【化】 liberation
【醫】 liberation
【經】 release
在漢英法律術語中,"使宣誓後釋放"對應的英文表述為"release on oath"或"release after swearing an oath",指司法機關要求被羁押人以宣誓形式承諾遵守特定條件後予以釋放的法律程式。該制度源于英國普通法傳統,現主要存在于部分英聯邦國家司法體系中。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該程式包含三個核心要件:1) 被釋放人需當庭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宣誓;2) 宣誓内容須包含遵守法庭後續傳喚、不幹擾證人等保證條款;3) 法院保留對違反宣誓内容行為進行追訴的權利(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第5版)。相較于保釋制度,宣誓釋放更強調被釋放人的道德約束力,常見于輕罪案件或證據不足的待審階段。
在加拿大《刑事法典》第515條中,明确規定了宣誓釋放(Judicial Interim Release)的適用标準,要求被告宣誓保證按時出庭且不實施新罪(來源:加拿大司法部官網)。澳大利亞《1901年司法法》第20條則将宣誓釋放與具結保釋(recognizance)并列作為審前釋放的法定形式(來源:澳大利亞聯邦立法登記處)。
需要注意該制度與"具結釋放"(release on own recognizance)的區别:前者以宣誓為生效要件,後者則通過籤署法律文件确立責任。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46(c)條特别指出,宣誓釋放的效力等級低于保釋金擔保,但高于具結釋放(來源: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研究所)。
“使宣誓後釋放”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在特定司法程式中,要求被釋放人員通過宣誓承諾遵守法律或社會規範後,方可獲得自由。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短語的核心含義包含兩個環節:
通過宣誓儀式,既體現司法程式的嚴肅性,也起到心理約束作用。例如,北京東城看守所的歸正宣誓機制,要求釋放人員在國旗前籤署書面承諾,将法律義務與社會責任具象化。
類型 | 是否需要宣誓 | 適用對象 |
---|---|---|
普通釋放 | 否 | 無需特别監管的人員 |
宣誓後釋放 | 是 | 假釋/刑滿釋放等重點人群 |
若需了解具體司法案例或國際假釋制度差異,可進一步查閱相關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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