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extension of limitation period
在法律术语中,“时效期的延长”指通过法定程序或协议约定,将原有权利行使或义务履行的期限向后推迟的行为。这一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体现为三种典型场景:
法定延长机制 根据《民法典》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情形消除后需额外给予6个月宽限期。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时,障碍消除后的半年内仍可主张权利。
司法裁量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客观障碍”的,法院可酌情延长原3年普通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司法实践中包括跨国取证困难、重大灾害等特殊情形。
约定延长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重新约定履行期限,形成时效期的合意延长。此类延展需满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英文对应表述需区分法域差异:
(注:由于中国法律数据库未开放外链接口,引用来源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原始法律文本。)
时效期的延长是指在法定时效期间届满后,因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适当延长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具体解释:
基本概念
时效期延长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时效,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若权利人因特殊原因未及时行使权利,法院可酌情延长时效期间。其核心在于保护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权利的主体,而非一般性拖延。
法律条文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保护期20年。若存在“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时效。
时间范围
仅适用于已届满的时效期间,不同于中止(时效进行中)和中断(重新计算时效)。
特殊事由
制度 | 发生时间 | 法律效果 | 依据来源 |
---|---|---|---|
延长 | 时效届满后 | 延长原有时效期间 | 法院裁定(特殊情况) |
中止 | 时效进行中 | 暂停计算,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 法定事由(如不可抗力) |
中断 | 时效进行中 | 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 权利人主动行为(如起诉) |
如需进一步了解《民法典》相关条款或具体案例,可参考、3、7的原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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