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 implied in fact
case; fact; reality; truth
【法】 factum; fait; matters; truth; verity
illation
【法】 artificial presumption; praesumptio; presume; supposition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事實推定的契約(Implied-in-Fact Contract)是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共同認可的法律概念,指當事人雖未通過書面或口頭明确協議,但依據雙方行為、交易習慣或客觀事實可推定存在的契約關系。其效力與明示契約等同,但成立要件需滿足以下核心要素:
法律基礎與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9條,契約可通過行為訂立。事實推定的契約需滿足:(1)當事人存在實際履行行為;(2)行為表明雙方具有受約束的意思表示;(3)符合交易習慣或公平原則。該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解釋(一)》第4條中進一步細化。
與明示契約的區分
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4條強調,事實推定契約需通過“客觀行為标準”判斷合意存在,區别于明示契約的“主觀合意明示”。典型場景包括長期供貨關系中未籤書面合同但持續履行的交易。
司法實踐應用
中國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482號”判決中,依據《民法典》認定被告持續接收貨物并支付部分貨款的行為構成事實契約,判決支付剩餘款項。該判例被收錄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
跨國法律比較
英國普通法通過“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案确立“行為構成承諾”原則,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9條關于交易習慣的認定形成法理呼應。
關于“事實推定的契約”這一概念,結合搜索結果的法學理論分析如下:
事實推定的契約(又稱事實契約)是指平等主體之間不以明确的意思合緻為成立要件,而是基于特定事實行為或社會共同利益需要,由法律直接推定成立的債權債務關系。其本質是通過客觀事實過程(如長期交易習慣、公共服務使用行為等)推定當事人之間存在類似契約的權利義務關系。
意思表示的非必要性
與傳統契約要求雙方明确合意不同,事實契約成立的關鍵在于客觀事實行為(如持續接受公共服務、使用公共設施等)。例如乘客搭乘公交車,雖未籤署合同,但通過投币乘車行為即成立運輸契約關系。
社會共同體利益優先
法律基于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秩序,将社會共同體的理性意志作為推定基礎。例如指出,這種推定是“忽略個人意思表示,代之以社會共同體意思”。
法律直接規定效力
其權利義務内容并非源于當事人協商,而是由法律根據事實行為類型直接規定,如《民法典》對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未籤約但實際接受服務即需付費)。
維度 | 傳統契約 | 事實推定的契約 |
---|---|---|
成立基礎 | 雙方明示/默示意思合緻 | 客觀事實行為 |
法律依據 | 契約自由原則 | 法定推定規則 |
典型場景 | 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 公共交通、水電供應 |
争議解決 | 依據契約條款 | 依據法律或行業慣例 |
該理論在法學界存在分歧:
需注意,我國法律實踐中更常用“事實合同”概念(即雖無書面協議但存在實際履行行為的情形),這與德國法系中嚴格意義上的“事實契約”理論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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