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tention arrest pocedure
arrest; catch
give as security; detain; escort; pawn; pledge; signature
formality; ground rule; procedure; proceeding; process; program
【計】 P; problem determination aid; PROC; program; related channel program
【化】 sequence
【經】 program; sequence
"捕押程式"是法律術語中"逮捕與羁押程式"的簡稱,在漢英詞典中對應"arrest and detention procedures"。該程式指司法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過程,包含兩個關聯階段:
逮捕階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公安機關需向檢察院提交《提請批準逮捕書》,經審查批準後方可執行。執行時須出示逮捕證,當場告知嫌疑人涉嫌罪名及訴訟權利(來源:中國人大網刑事訴訟法全文)。
羁押階段 批準逮捕後24小時内須進行訊問,根據刑訴法第85條将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羁押期限根據案件性質有所不同:一般案件最長7個月,重大複雜案件經批準可延長至2年(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彙編)。
該程式設置雙重監督機制: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後需向同級檢察院備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依據刑訴法第95條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涉外案件中,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需在48小時内通知使領館。
適用情形嚴格限定于刑訴法第81條規定的三種要件:①可能實施新犯罪;②存在現實危險;③可能毀滅證據或幹擾作證。近年司法實踐中,電子監控等非羁押性替代措施適用率已提升至38.7%(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司法白皮書)。
逮捕及羁押程式是刑事訴訟中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重要環節,其核心目的是保障訴訟順利進行并防止社會危險性。以下是具體程式及法律依據:
逮捕是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依法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隻有檢察院和法院有權批準或決定逮捕,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提請批準逮捕
公安機關認為需逮捕被拘留者時,應在拘留後3日内向同級檢察院提請批準,特殊情況可延長1-4日。需提交《提請批準逮捕書》及案卷證據。
檢察院審查批準
檢察院應在7日内作出決定:
執行逮捕
公安機關憑逮捕證執行,逮捕後24小時内完成以下事項:
檢察院對逮捕全過程進行監督,确保程式合法。若發現違法逮捕,可要求糾正或追究責任。
逮捕程式嚴格遵循“提請—審查—執行”流程,強調檢察院的監督作用,并通過時間限制(如3+4日提請期、7日審查期、24小時通知與訊問)保障人權。具體法律條款詳見《刑事訴訟法》第87-93條。
編輯手稿比方不可約矩陣步時選擇差動軸翼鍊系朝見程式設計範例單位字數膽總管的電影術耳螨仿造品閥座密封性試驗壓力高低溫變換高舉哈恩氏手術甲苯歧化反應監測觀察嚼爛狀胚乳甲荃睫狀體色素層可背書的溜走萘酚汞平蓋手孔千赫乳管乳清酸核苷-5′-磷酸脫羧酶十二指腸結腸系膜隱窩特别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