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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市英文解釋翻譯、特别市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unty corporate

分詞翻譯:

特别的英語翻譯: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市的英語翻譯:

city; town
【法】 city; municipality

專業解析

特别市

漢語定義

指具有特殊行政地位、直屬中央政府管轄的市級行政區,通常因政治、經濟或文化重要性而設立,享有高于普通市的自治權限和資源分配權。該概念源于20世紀初的東亞行政區劃制度,現多見于韓國等國家(如首爾特别市),中國大陸已改用“直轄市”替代類似建制。

英語對應譯法

  1. Special City:直譯術語,國際通用(如韓國首爾特别市,官方英文名 Seoul Special City)。
  2.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強調中央直轄屬性(中國大陸“直轄市”的英譯标準)。
  3. Metropolitan City:用于韓國廣域市(如釜山)的英譯,職能與特别市相近但地位略低。

曆史與制度演變


現代應用實例


權威文獻參考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4號),定義直轄市法律地位。
  2. 《地方自治法》(대한민국 지방자치법),韓國法務部官網,規定特别市權限。
  3. 内政部《台灣省行政區劃手冊》,詳述直轄市沿革。

(注:鍊接因平台限制未展示,來源名稱可供讀者檢索驗證。)

網絡擴展解釋

“特别市”是中國近現代行政區劃中的曆史概念,主要存在于北洋政府時期和國民政府時期,其定義與演變如下:

一、北洋政府時期(1921-1928年)

1921年北洋政府頒布《市自治制》,将城市分為特别市和普通市:

二、國民政府時期(1928-1949年)

1928年國民政府頒布《特别市組織法》,調整标準為:

三、與當代直轄市的區别

四、典型城市

民國時期共設8個特别市:南京(首都)、上海、天津、青島、漢口、北平、哈爾濱、長春。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城市案例,可參考《市自治制》(1921)、《特别市組織法》(1928)等文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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