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市英文解釋翻譯、特别市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unty corporate
分詞翻譯:
特别的英語翻譯: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市的英語翻譯:
city; town
【法】 city; municipality
專業解析
特别市
漢語定義
指具有特殊行政地位、直屬中央政府管轄的市級行政區,通常因政治、經濟或文化重要性而設立,享有高于普通市的自治權限和資源分配權。該概念源于20世紀初的東亞行政區劃制度,現多見于韓國等國家(如首爾特别市),中國大陸已改用“直轄市”替代類似建制。
英語對應譯法
- Special City:直譯術語,國際通用(如韓國首爾特别市,官方英文名 Seoul Special City)。
-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強調中央直轄屬性(中國大陸“直轄市”的英譯标準)。
- Metropolitan City:用于韓國廣域市(如釜山)的英譯,職能與特别市相近但地位略低。
曆史與制度演變
- 民國時期(1921–1949):中國首次引入“特别市”制度,南京、上海等被劃為直屬行政院的特别市,區别于省轄市。
- 台灣省現行制度:改稱“直轄市”(如台北市),仍延續中央直轄模式。
- 韓國現行制度:僅首爾為“特别市”(특별시),其餘六大城市稱“廣域市”(광역시),均脫離省級管轄。
現代應用實例
- 首爾特别市(서울특별시):韓國首都,政治經濟核心,擁有獨立行政權與立法權(來源:韓國憲法第11章)。
- 對比中國大陸直轄市:北京、上海等直轄市與特别市職能高度重合,但采用不同命名體系(來源:《中國行政區劃簡冊》)。
權威文獻參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4號),定義直轄市法律地位。
- 《地方自治法》(대한민국 지방자치법),韓國法務部官網,規定特别市權限。
- 内政部《台灣省行政區劃手冊》,詳述直轄市沿革。
(注:鍊接因平台限制未展示,來源名稱可供讀者檢索驗證。)
網絡擴展解釋
“特别市”是中國近現代行政區劃中的曆史概念,主要存在于北洋政府時期和國民政府時期,其定義與演變如下:
一、北洋政府時期(1921-1928年)
1921年北洋政府頒布《市自治制》,将城市分為特别市和普通市:
- 特别市:地位相當于縣,直接隸屬中央政府。例如:北京特别市、津沽特别市(天津)、淞滬特别市(上海)、青島特别市。
- 普通市:行政上隸屬于縣,如廣州市當時歸廣東省管轄。
二、國民政府時期(1928-1949年)
1928年國民政府頒布《特别市組織法》,調整标準為:
- 設立條件:首都、人口超百萬或具有特殊政治經濟地位的城市。
- 管轄關系:直屬中央政府,不納入省縣範圍。例如:南京(首都)、上海、天津、漢口、北平、哈爾濱、青島、長春。
- 演變:1930年《市組織法》将“特别市”改稱院轄市(隸屬行政院),1948年《中華民國憲法》後改稱直轄市。
三、與當代直轄市的區别
- 隸屬關系:特别市/院轄市是民國時期中央直轄的省級行政區,而當代直轄市仍延續這一模式,但具體職能和自主權有所不同。
- 特殊地位:國民政府時期的特别市更強調政治或經濟特殊性,而當代直轄市更多考慮綜合發展需求。
四、典型城市
民國時期共設8個特别市:南京(首都)、上海、天津、青島、漢口、北平、哈爾濱、長春。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城市案例,可參考《市自治制》(1921)、《特别市組織法》(1928)等文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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