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ual notice
case; fact; reality; truth
【法】 factum; fait; matters; truth; verity
announce; impart; notify
【法】 intimation
"事實告知"作為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其漢英對應表述在權威詞典和法律文本中具有明确界定。根據《牛津法律術語詞典》(Oxford Dictionary of Law)和《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該概念的核心要素表現為:
術語定義與英文對應 "事實告知"對應的規範英譯是"factual disclosure"(《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指當事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相對方完整陳述客觀真實信息的行為過程。在合同法領域,該行為被稱為"disclosure of material facts"(《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條)。
法律構成要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條,有效的事實告知需包含三個要素:①陳述内容的客觀真實性;②信息傳遞的及時性;③披露範圍的完整性。英美判例法中确立的"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理性人标準)要求披露内容應達到專業領域的認知水平(參考:英國《2015年消費者權益法案》第2章)。
應用場景差異 在醫療領域,世界醫學協會《赫爾辛基宣言》規定使用"informed consent"(知情同意)作為專業術語,強調對診療風險的全面揭示。金融監管領域則普遍采用"mater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重大信息披露)的表述,如美國證監會10-K報表披露規則。
詞典學演變 《朗文當代高級英語辭典》第6版收錄的"full disclosure"詞條顯示,該術語的現代用法已從單純的事實陳述,發展為包含風險提示和後果說明的複合概念。這種語義擴展在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第12條關于數據處理的告知義務中體現得尤為明顯。
“事實告知”是一個法律術語,尤其在保險、合同等領域具有特定含義,指當事人有義務如實、全面地向對方陳述與事項相關的重要事實。以下是詳細解釋:
事實告知強調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要求當事人不得隱瞞、虛構或遺漏關鍵信息。例如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需如實告知與保險标的相關的風險狀況。
需告知的“重要事實”包括:
若未履行事實告知義務,可能導緻合同解除、拒賠或承擔法律責任。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保險法》或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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