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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上訴英文解釋翻譯、不許上訴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isallowance of appeal

分詞翻譯:

不許的英語翻譯:

disallow; not allow
【法】 forbid

上訴的英語翻譯:

appeal; appeal to
【經】 appeal

專業解析

"不許上訴"是法律術語,指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具有終局效力,當事人不得向上一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其英文對應表述為"non-appealable"或"final judgment",常見于民事訴訟法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複核裁定即為典型的不許上訴情形。

該術語的適用須滿足三個要件:1)作出決定的法院具有終審管轄權;2)法律明文規定該類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3)裁判文書已依法送達。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在《中國刑事審判程式》中指出,不許上訴制度體現了司法效率與公正的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2〕12號)特别規定,對不許上訴的裁定仍可向原審法院申請複議。美國法律協會《跨國民事訴訟原則》第2.10條也确認,終局性判決的不可上訴性是現代司法體系的共性特征。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不許上訴”指某些法律文書或裁決一經作出即生效,當事人無法通過上訴程式尋求救濟。以下是主要情形及解釋:

一、民事裁定中的不許上訴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除法律明确允許上訴的裁定外,其他裁定均不可上訴。可上訴的裁定包括:

  1. 不予受理裁定(如法院拒絕立案)
  2. 管轄權異議裁定
  3. 駁回起訴裁定

其他如財産保全、準許撤訴等裁定,均不可上訴。但部分裁定可通過複議程式救濟。


二、仲裁裁決的一裁終局制度

  1. 不可上訴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自作出即生效(《仲裁法》第9條),無法上訴
  2. 救濟途徑:
    • 可申請法院撤銷裁決(需舉證違法情形)
    • 法院可要求仲裁庭重新裁決,但仲裁庭拒絕後裁決即失效

三、不可上訴的判決類型

  1. 最高法一審判決:作為終審機關,其判決直接生效
  2. 小額訴訟判決:标的額較小的簡易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3. 特别程式案件:
    • 宣告失蹤/死亡
    • 認定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公示催告程式案件
  4. 婚姻無效判決:涉及身份關系的特殊裁判
  5. 調解書:基于當事人自願達成,不可上訴

四、程式性限制

  1. 逾期未上訴:超過法定上訴期(通常判決15日/裁定10日)即喪失上訴權
  2. 撤訴後重訴:已撤回起訴的案件不得再次上訴(需區分具體情況)

法律意義

不許上訴的規定主要基于:

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指導。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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