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allowance of appeal
disallow; not allow
【法】 forbid
appeal; appeal to
【經】 appeal
"不許上訴"是法律術語,指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具有終局效力,當事人不得向上一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其英文對應表述為"non-appealable"或"final judgment",常見于民事訴訟法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複核裁定即為典型的不許上訴情形。
該術語的適用須滿足三個要件:1)作出決定的法院具有終審管轄權;2)法律明文規定該類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3)裁判文書已依法送達。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在《中國刑事審判程式》中指出,不許上訴制度體現了司法效率與公正的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2〕12號)特别規定,對不許上訴的裁定仍可向原審法院申請複議。美國法律協會《跨國民事訴訟原則》第2.10條也确認,終局性判決的不可上訴性是現代司法體系的共性特征。
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不許上訴”指某些法律文書或裁決一經作出即生效,當事人無法通過上訴程式尋求救濟。以下是主要情形及解釋: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除法律明确允許上訴的裁定外,其他裁定均不可上訴。可上訴的裁定包括:
其他如財産保全、準許撤訴等裁定,均不可上訴。但部分裁定可通過複議程式救濟。
不許上訴的規定主要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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