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and owner
土地所有者(Landowner)指在法律框架下對特定地塊享有完整所有權的主體,其權利範圍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土地。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土地所有者需同時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例如遵守區域規劃條例和環境保護法規。
在普通法體系中,土地所有權涵蓋地表、地下資源及上空一定範圍空間(Ad coelum doctrine),但現代法律多對此進行限制。例如美國《財産法重述》規定,地下礦産和航空權可能受政府管制。中國《民法典》第344條明确土地所有者行使權利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土地所有者的核心權利包含:
該術語在不同法域存在細微差異。英國土地登記法(Land Registration Act 2002)要求強制登記确權,而中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個人僅能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将清晰的土地權屬登記視為評估投資環境的重要指标。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搜索結果,土地所有者這一概念可從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土地所有者是指依法對土地享有所有權的主體,即擁有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核心權能的權利人。根據《憲法》第十條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所有權的主體隻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能成為土地所有者。
國家
農民集體
主體特定性
僅限國家和農民集體,排除其他組織或個人(如個人或企業)成為土地所有者。
權利穩定性
土地所有權歸屬高度穩定,除國家為公共利益依法征收集體土地外,不可通過交易改變所有權主體。
權能分離性
土地所有權可與使用權分離,例如國家通過出讓、劃撥等方式将國有土地使用權賦予個人或單位,但所有權仍歸屬國家。
排他性與追及力
同一土地僅有一個所有者,且所有權不受非法占有影響,可追索至實際控制人。
土地所有者與使用者(如個人、企業)的核心差異在于:
《憲法》第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确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等均對土地所有者的權利範圍作出明确規定。
在我國,土地所有者是唯一且法定的權利主體,其權利受法律嚴格保護,但行使方式需符合公共利益及土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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