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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損失的義務英文解釋翻譯、通知損失的義務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obligation of giving claim notice

分詞翻譯:

通知的英語翻譯:

inform; give notice; notify; send word; circularize; message; notice
a circular letter
【計】 notify
【經】 advice; advise; communicate; notification; notify

損失的英語翻譯:

damage; expense; lose; losing; loss
【化】 loss
【醫】 loss
【經】 decrement; loss

義務的英語翻譯:

devoir; duty; incumbency; mortgage; obligation; onus; volunteer
【經】 engagements; liability; obligatio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譯框架下,“通知損失的義務”對應英文表述為“Duty to Notify Loss”,指合同關系或法定責任中受損方須及時向責任方通報損失事實的強制性要求。該義務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時效性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8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損失。英美判例法中的“Doctrine of Mitigation”同樣強調損失發生後應及時履行通知義務(《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

  2. 内容完整性标準

    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規定,通知内容需包含損失發生時間、地點、預估金額及初步證據。英國《貨物買賣法》第35條進一步要求通知應使責任方能夠開展有效調查。

  3. 法律後果關聯性

    未履行該義務可能導緻索賠權喪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0〕25號)明确,投保人未按《保險法》第21條履行損失通知義務且影響責任認定的,保險人可主張免賠。美國《統一商法典》§2-607(3)(a)亦有類似免責條款。

該術語在跨境貿易、運輸保險、産品責任等領域具有特殊重要性,其適用标準需結合具體管轄法律和行業慣例綜合判定。

網絡擴展解釋

通知損失的義務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項重要法律義務,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發生可能影響對方權益的損失或事故時,當事人需及時向合同相對方或相關方告知相關情況。以下是詳細說明:

一、定義與核心内容

該義務要求當事人及時、準确地将損失發生的事實、性質、程度等信息告知對方,以便采取補救措施或啟動理賠程式。其核心包括:

  1. 及時性:如保險事故需在知道後立即通知(、)。
  2. 真實性:不得隱瞞或虛構信息(、)。
  3. 形式要求:部分場景需書面通知(如海上貨物運輸索賠,)。

二、適用場景與具體要求

不同合同類型中的通知義務存在差異:

  1. 保險領域

    • 投保人/受益人需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否則可能影響理賠(、)。
    • 通知方式通常不限于書面,但需确保信息可追溯(如案例中“書面通知”并非唯一形式)。
  2. 再保險領域

    • 分出分保人需根據合同約定履行通知義務,如小額損失按月/季彙總通知,大額損失則需即時告知(、)。
  3. 運輸合同

    • 收貨人需在貨物交付後7日(普通貨物)或15日(集裝箱)内書面通知承運人貨物損壞情況,否則可能喪失索賠權()。

三、法律後果

未履行該義務可能導緻以下風險:


四、典型案例補充

通知損失的義務是保障合同公平履行的關鍵環節,需根據具體合同類型和條款嚴格履行。如需更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第509條()及《海商法》相關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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