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bligation of giving claim notice
inform; give notice; notify; send word; circularize; message; notice
a circular letter
【計】 notify
【經】 advice; advise; communicate; notification; notify
damage; expense; lose; losing; loss
【化】 loss
【醫】 loss
【經】 decrement; loss
devoir; duty; incumbency; mortgage; obligation; onus; volunteer
【經】 engagements; liability; obligation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譯框架下,“通知損失的義務”對應英文表述為“Duty to Notify Loss”,指合同關系或法定責任中受損方須及時向責任方通報損失事實的強制性要求。該義務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時效性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8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損失。英美判例法中的“Doctrine of Mitigation”同樣強調損失發生後應及時履行通知義務(《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
内容完整性标準
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規定,通知内容需包含損失發生時間、地點、預估金額及初步證據。英國《貨物買賣法》第35條進一步要求通知應使責任方能夠開展有效調查。
法律後果關聯性
未履行該義務可能導緻索賠權喪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0〕25號)明确,投保人未按《保險法》第21條履行損失通知義務且影響責任認定的,保險人可主張免賠。美國《統一商法典》§2-607(3)(a)亦有類似免責條款。
該術語在跨境貿易、運輸保險、産品責任等領域具有特殊重要性,其適用标準需結合具體管轄法律和行業慣例綜合判定。
通知損失的義務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項重要法律義務,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發生可能影響對方權益的損失或事故時,當事人需及時向合同相對方或相關方告知相關情況。以下是詳細說明:
該義務要求當事人及時、準确地将損失發生的事實、性質、程度等信息告知對方,以便采取補救措施或啟動理賠程式。其核心包括:
不同合同類型中的通知義務存在差異:
保險領域
再保險領域
運輸合同
未履行該義務可能導緻以下風險:
通知損失的義務是保障合同公平履行的關鍵環節,需根據具體合同類型和條款嚴格履行。如需更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第509條()及《海商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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