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bligation of giving claim notice
inform; give notice; notify; send word; circularize; message; notice
a circular letter
【计】 notify
【经】 advice; advise; communicate; notification; notify
damage; expense; lose; losing; loss
【化】 loss
【医】 loss
【经】 decrement; loss
devoir; duty; incumbency; mortgage; obligation; onus; volunteer
【经】 engagements; liability; obligation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译框架下,“通知损失的义务”对应英文表述为“Duty to Notify Loss”,指合同关系或法定责任中受损方须及时向责任方通报损失事实的强制性要求。该义务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时效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损失。英美判例法中的“Doctrine of Mitigation”同样强调损失发生后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
内容完整性标准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规定,通知内容需包含损失发生时间、地点、预估金额及初步证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第35条进一步要求通知应使责任方能够开展有效调查。
法律后果关联性
未履行该义务可能导致索赔权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20〕25号)明确,投保人未按《保险法》第21条履行损失通知义务且影响责任认定的,保险人可主张免赔。美国《统一商法典》§2-607(3)(a)亦有类似免责条款。
该术语在跨境贸易、运输保险、产品责任等领域具有特殊重要性,其适用标准需结合具体管辖法律和行业惯例综合判定。
通知损失的义务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生可能影响对方权益的损失或事故时,当事人需及时向合同相对方或相关方告知相关情况。以下是详细说明:
该义务要求当事人及时、准确地将损失发生的事实、性质、程度等信息告知对方,以便采取补救措施或启动理赔程序。其核心包括:
不同合同类型中的通知义务存在差异:
保险领域
再保险领域
运输合同
未履行该义务可能导致以下风险:
通知损失的义务是保障合同公平履行的关键环节,需根据具体合同类型和条款严格履行。如需更完整法律条文,可参考《民法典》第509条()及《海商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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