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ual total loss
practicality; practice; reality
【計】 achieved
【法】 compromised total loss; total loss
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 是保險法中的核心概念,指保險标的(如船舶、貨物等)在保險事故中遭受的損失已達到“完全滅失”或“失去原有商業價值”的狀态。其法律定義和構成要件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及國際慣例,具體含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46條,實際全損包含以下三種情形:
保險标的完全損毀或滅失(如船舶沉沒後無法打撈、貨物焚毀)。
标的物雖存在但已喪失原有商業價值或用途(如水泥遇水凝固成塊、茶葉被海水浸泡後黴變)。
被保險人對标的物永久性失去控制(如船舶被敵方扣押且無歸還可能)。
法律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46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992年頒布)。
标的物損壞程度達到無法修複或修複成本超過其本身價值(《海商法》第246條第2款)。
損失非暫時性,且無恢複原狀的可能性(如失蹤船舶超過合理期限)。
若保險标的失蹤超一定期限(通常為2個月),可推定為實際全損(《海商法》第248條)。
對比項 | 實際全損 | 推定全損 |
---|---|---|
損失狀态 | 物理滅失或價值完全喪失 | 修複費用超過标的物價值 |
被保險人義務 | 無需委付 | 需提交委付通知(《海商法》第249條) |
賠償方式 | 直接獲全額賠償 | 可選擇按全損或部分損失索賠 |
國際參考:《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 Rules)對全損的認定标準與國際保險實踐一緻。
注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國人大網,1992年施行)。
: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國際海事委員會,最新版2023年修訂)。
實際全損是保險領域的重要概念,指保險标的物因事故導緻完全滅失或喪失原有價值,無法恢複或繼續使用。以下是詳細解釋:
對比項 | 實際全損 | 推定全損 |
---|---|---|
判定标準 | 已完全滅失或喪失價值 | 修複費用超過标的物實際價值 |
理賠流程 | 直接申請全損賠償 | 需保險人核查确認 |
典型案例 | 車輛報廢、貨物沉海 | 船舶維修費高于殘值 |
被保險人無需額外手續即可申請全損賠償,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全額賠付。例如,車輛被判定為實際全損後,車主可直接獲得保單約定的賠償金。
(如需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細節,可參考、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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