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mistice pact
armistice; bury the hatchet; truce
【法】 armistice; cessation of hostilities; suspension of arms; truce
convention; joint pledge; pact
【經】 pact
停戰公約(Armistice Convention)的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
停戰公約(Armistice Convention)指交戰雙方或多方為暫時停止軍事行動而籤訂的正式國際協定,屬于國際法框架下的臨時停火協議。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律約束力中止敵對狀态,為後續和平談判創造條件。英文術語“Armistice”源于拉丁語“arma”(武器)與“stitium”(停止),直譯為“停止武器”。
二、法律特征與功能
停戰公約不同于永久性和約,僅規定特定時期内的軍事行動中止(如《朝鮮停戰協定》明确“直至最終和平解決”)。其效力通常持續至新協議取代或沖突正式結束。
公約需明确停火線、撤軍步驟、戰俘交換等條款,并設立監督機構(如聯合國觀察員)。違反公約可能觸發國際制裁或重啟敵對行動。
三、曆史實例與權威參考
中朝聯軍與聯合國軍籤署的經典案例,劃定朝鮮半島非軍事區(DMZ),設立軍事停戰委員會。中國外交部檔案館保存原始文本,定義其為“暫時中止而非終止戰争狀态”。
一戰結束标志性文件,要求德軍撤出占領區并交出武器裝備,為《凡爾賽和約》奠定基礎。條款原文見于聯合國國際法院案例庫,強調“全面停火需配合後續政治談判”。
四、與相關術語的區分
(來源:聯合國《武裝沖突法術語指南》,第7章第3節)
權威參考文獻
關于“停戰公約”的解釋如下:
“停戰公約”一般指交戰各方通過談判達成的、具有國際法約束力的正式協議,旨在暫時或永久停止軍事敵對行動,并為後續和平談判創造條件。其核心性質是臨時性軍事安排,而非最終和平條約(如朝鮮停戰協定明确說明需被和平協議替代)。
軍事安排
監督機制
戰俘處理
典型代表為1953年《朝鮮軍事停戰協定》(全文5條63款),其效力延續至今,但因未籤署正式和平條約,朝鮮半島理論上仍處于“停戰”狀态。
停戰協議可能因一方違約失效(如提及),且需通過政治談判達成最終和平。如需完整條款,可參考朝鮮停戰協定原文(、6、7提供了詳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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