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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戰公約英文解釋翻譯、停戰公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rmistice pact

分詞翻譯:

停戰的英語翻譯:

armistice; bury the hatchet; truce
【法】 armistice; cessation of hostilities; suspension of arms; truce

公約的英語翻譯:

convention; joint pledge; pact
【經】 pact

專業解析

停戰公約(Armistice Convention)的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

停戰公約(Armistice Convention)指交戰雙方或多方為暫時停止軍事行動而籤訂的正式國際協定,屬于國際法框架下的臨時停火協議。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律約束力中止敵對狀态,為後續和平談判創造條件。英文術語“Armistice”源于拉丁語“arma”(武器)與“stitium”(停止),直譯為“停止武器”。

二、法律特征與功能

  1. 臨時性與過渡性

    停戰公約不同于永久性和約,僅規定特定時期内的軍事行動中止(如《朝鮮停戰協定》明确“直至最終和平解決”)。其效力通常持續至新協議取代或沖突正式結束。

  2. 約束力與執行機制

    公約需明确停火線、撤軍步驟、戰俘交換等條款,并設立監督機構(如聯合國觀察員)。違反公約可能觸發國際制裁或重啟敵對行動。

三、曆史實例與權威參考

  1. 《朝鮮停戰協定》(1953)

    中朝聯軍與聯合國軍籤署的經典案例,劃定朝鮮半島非軍事區(DMZ),設立軍事停戰委員會。中國外交部檔案館保存原始文本,定義其為“暫時中止而非終止戰争狀态”。

  2. 《康邊停戰協定》(1918)

    一戰結束标志性文件,要求德軍撤出占領區并交出武器裝備,為《凡爾賽和約》奠定基礎。條款原文見于聯合國國際法院案例庫,強調“全面停火需配合後續政治談判”。

四、與相關術語的區分

權威參考文獻

  1. 聯合國和平行動術語庫:Armistice Conventions: Legal Framework
  2. 中國外交部《國際條約集》:1953年《朝鮮停戰協定》全文
  3. 海牙國際法院:Case Concerning Military Actions (Armistice Violation), ICJ Reports 1996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停戰公約”的解釋如下:

定義與性質

“停戰公約”一般指交戰各方通過談判達成的、具有國際法約束力的正式協議,旨在暫時或永久停止軍事敵對行動,并為後續和平談判創造條件。其核心性質是臨時性軍事安排,而非最終和平條約(如朝鮮停戰協定明确說明需被和平協議替代)。


核心内容

  1. 軍事安排

    • 劃定軍事分界線與非軍事區(如朝鮮停戰協定規定雙方各後撤2公裡形成緩沖區);
    • 撤軍與武器限制(72小時内撤出非軍事區,10天内撤離對方後方及島嶼,停止境外增援)。
  2. 監督機制

    • 成立軍事停戰委員會(由雙方各派5名軍官組成)和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由波蘭、瑞士等四國代表組成),負責監督協議執行。
  3. 戰俘處理

    • 協定生效後60天内分批遣返戰俘,并設立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管理未直接遣返人員。

與“停戰協定”的區别


示例與效力

典型代表為1953年《朝鮮軍事停戰協定》(全文5條63款),其效力延續至今,但因未籤署正式和平條約,朝鮮半島理論上仍處于“停戰”狀态。


補充說明

停戰協議可能因一方違約失效(如提及),且需通過政治談判達成最終和平。如需完整條款,可參考朝鮮停戰協定原文(、6、7提供了詳細内容)。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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