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uperseded suretyship riders
替代擔保附加條款(Substitute Security Rider)詳解
在擔保法律框架中,"替代擔保附加條款"指主擔保合同中的補充協議,允許債務人或第三方在原擔保物價值減損、失效或不符合約定條件時,替換為等值或更優擔保方式(如抵押物、保證金、保險等)。其核心功能是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不受原擔保變動影響,同時為債務人提供履約靈活性。
補充性(Supplementary Nature)
作為主擔保合同的附加條款,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存在。若主合同無效,該條款通常隨之失效(《民法典》第388條)。
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替代觸發條件(Triggering Conditions)
替代權行使需滿足特定情形,例如:
來源: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擔保法實務指南》
協商與通知義務(Procedural Requirements)
債務人行使替代權前需書面通知債權人,并提供新擔保的詳細評估報告。債權人有權在合理期限内(通常15-30日)審核新擔保的合規性與足值性。若拒絕替代方案,需書面說明理由。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0〕28號)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術語 | 法律依據 |
---|---|---|
替代擔保附加條款 | Substitute Security Rider | 《民法典》第429條 |
擔保物置換 | Collateral Substitution | 《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45條 |
債權人審核權 | Creditor's Review Right | 銀保監會《商業銀行擔保管理指引》第17條 |
注:法律條款來源詳見全國人大官網、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及金融監管機構文件庫。
替代擔保附加條款是指在擔保協議中,通過附加條款形式約定用新的擔保方式或條件替代原有擔保安排的補充條款。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與作用
法律效力依據
典型應用場景
特殊注意事項
該條款英文表述為superseded suretyship riders,常見于國際貿易擔保或跨境融資協議中,用于動态調整擔保結構。具體條款設計可參考2024年擔保協議附加條款典範版中的擔保物交付、效力範圍等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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