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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擔保附加條款英文解釋翻譯、替代擔保附加條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superseded suretyship riders

分詞翻譯:

替代擔保的英語翻譯:

【法】 substitute security

附加條款的英語翻譯:

【經】 tack

專業解析

替代擔保附加條款(Substitute Security Rider)詳解

術語定義

在擔保法律框架中,"替代擔保附加條款"指主擔保合同中的補充協議,允許債務人或第三方在原擔保物價值減損、失效或不符合約定條件時,替換為等值或更優擔保方式(如抵押物、保證金、保險等)。其核心功能是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不受原擔保變動影響,同時為債務人提供履約靈活性。


核心法律特征

  1. 補充性(Supplementary Nature)

    作為主擔保合同的附加條款,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存在。若主合同無效,該條款通常隨之失效(《民法典》第388條)。

    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 替代觸發條件(Triggering Conditions)

    替代權行使需滿足特定情形,例如:

    • 原擔保物市場價值下跌超約定阈值(如30%);
    • 擔保物因法律政策變更喪失合法性;
    • 債權人合理認為擔保不足覆蓋債務風險。

      來源: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擔保法實務指南》

  3. 協商與通知義務(Procedural Requirements)

    債務人行使替代權前需書面通知債權人,并提供新擔保的詳細評估報告。債權人有權在合理期限内(通常15-30日)審核新擔保的合規性與足值性。若拒絕替代方案,需書面說明理由。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0〕28號)


典型應用場景


中英術語對照與法律依據

中文術語 英文對應術語 法律依據
替代擔保附加條款 Substitute Security Rider 《民法典》第429條
擔保物置換 Collateral Substitution 《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45條
債權人審核權 Creditor's Review Right 銀保監會《商業銀行擔保管理指引》第17條

注:法律條款來源詳見全國人大官網、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及金融監管機構文件庫。

網絡擴展解釋

替代擔保附加條款是指在擔保協議中,通過附加條款形式約定用新的擔保方式或條件替代原有擔保安排的補充條款。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與作用

    • 該條款允許合同雙方在原擔保協議基礎上,通過協商變更擔保主體、擔保物或擔保條件。例如用新的抵押物替換原有抵押,或将個人保證替換為第三方擔保。
    • 其核心目的是在原有擔保無法繼續履行時,通過合法補充協議維持債務履行的保障性。
  2. 法律效力依據

    • 需滿足《民法典》第143條三要件:當事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内容合法且不違背公序良俗。
    • 根據最高法解釋,若附加條款與原擔保條款沖突,通常以附加條款為準。
  3. 典型應用場景

    • 擔保物價值貶損時更換抵押物
    • 原擔保人喪失擔保能力後引入新擔保方
    • 調整擔保範圍(如擴大/縮小擔保債務金額)
  4. 特殊注意事項

    • 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由雙方籤章确認
    • 需明确約定替代生效條件及原擔保解除程式
    • 涉及不動産擔保變更的,需同步辦理抵押登記變更

該條款英文表述為superseded suretyship riders,常見于國際貿易擔保或跨境融資協議中,用于動态調整擔保結構。具體條款設計可參考2024年擔保協議附加條款典範版中的擔保物交付、效力範圍等模塊。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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