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oard of supervisors
監事會(Board of Supervisors)是公司治理結構中的重要監督機構,負責對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行使監督權。其核心職能是通過獨立審查財務報告、監督決策合法性以及維護股東權益,确保企業合規運營。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的最低人數為三人,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在組織結構上,監事會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共同組成,實行集體表決制。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采用的雙層董事會體系中,監事會更具有任免執行董事的權力,形成對管理層的直接制衡機制。這一模式與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六十條強調的“獨立性原則”存在法理共性。
國際标準化組織(ISO 37000)将監事會定義為“确保組織問責制的治理主體”,要求其成員具備財務、法律或行業監管等專業背景。美國公司治理研究機構NACD指出,有效的監事會應包含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專項監督模塊,形成立體化監督體系。
從權力邊界分析,中國證監會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四十六條明确規定,監事會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對董事會的違法違規行為行使糾正請求權。這種制度設計與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168條規定的股東派生訴訟權形成功能互補。
監事會(Board of Supervisors)是公司治理結構中的重要監督機構,其核心職能和特點如下:
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和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共同組成的法定監督機構,負責對公司經營活動、財務狀況及管理層行為進行監督。它是股份公司必備的常設機關,與董事會并列設置,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
監事會通過獨立監督權,保障股東權益,防止管理層濫用職權,被譽為公司内部的“紀委”。其存在完善了公司治理的“三權分立”結構(股東大會-決策權、董事會-執行權、監事會-監督權)。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詳細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或查看上述來源中的高權威性網頁。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