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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英文解釋翻譯、提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drawings

分詞翻譯:

提的英語翻譯:

bring up; carry; lift; mention; raise; refer to; tote

存的英語翻譯:

accumulate; deposit; exist; keep; live

專業解析

提存(Deposit for Performance)的法律釋義

一、基本定義

提存指債務人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延遲受領或下落不明時,依法将标的物交付給法定提存機關(如公證機構),以終止債務關系的行為。其英文法律術語為"deposit for performance" 或"deposit in court"(當涉及司法程式時)。

二、法律要件

  1. 主體條件:
    • 債務人需具備清償能力;
    • 債權人存在受領障礙(如拒絕受領、失蹤等)。
  2. 對象要求:

    标的物需為適宜提存的貨币、有價證券、動産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

  3. 程式合法性:

    債務人須向公證機構等法定部門提交提存申請,經審查後完成交付(《提存公證規則》第五條)。

三、法律效力

四、應用場景

常見于合同糾紛、債務清償、擔保物權實現等場景。例如:

五、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條至五百七十四條明确提存的適用條件及效力(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民法典全文)。

  2. 《提存公證規則》(司法部令第38號)

    規定提存公證的程式及執行标準(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規章庫)。

  3. 《元照英美法詞典》

    "Deposit in Court" 詞條對應司法提存的英美法系釋義(來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注:實務中需結合具體案情適用提存規則,建議咨詢專業法律機構或公證處。

網絡擴展解釋

提存是民法中一項重要的債務消滅制度,主要用于解決因債權人原因導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的情形。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定義與法律性質

提存指債務人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下落不明等情形,将标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如公證機構)以終止債務的行為。其法律性質兼具私法與公法雙重屬性,既涉及債務關系的終止,又需通過法定程式完成。

二、適用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570條,提存條件包括:

  1. 債權人拒絕受領: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履行;
  2. 債權人下落不明:無法聯繫到債權人;
  3. 債權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且未确定繼承人或監護人;
  4. 其他法定情形:如标的物不適于提存時,可拍賣後提存價款。

三、法律效力

  1. 債務消滅:提存成立後,視為債務人已履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終止;
  2. 風險轉移:提存期間标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3. 孳息歸屬:提存物産生的收益歸債權人所有;
  4. 費用承擔: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四、程式要求

  1. 提交提存物:債務人将标的物或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
  2. 通知義務:債務人需及時通知債權人或其相關權利人(如繼承人);
  3. 提存機關介入:通常由公證機構等法定部門負責保管和後續交付。

五、制度價值

提存平衡了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避免債務人因債權人原因長期處于債務束縛中,同時保障交易安全,促進市場機制正常運行。

法律依據:詳見《民法典》第570-573條。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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