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rawings
bring up; carry; lift; mention; raise; refer to; tote
accumulate; deposit; exist; keep; live
提存(Deposit for Performance)的法律釋義
一、基本定義
提存指債務人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延遲受領或下落不明時,依法将标的物交付給法定提存機關(如公證機構),以終止債務關系的行為。其英文法律術語為"deposit for performance" 或"deposit in court"(當涉及司法程式時)。
二、法律要件
标的物需為適宜提存的貨币、有價證券、動産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
債務人須向公證機構等法定部門提交提存申請,經審查後完成交付(《提存公證規則》第五條)。
三、法律效力
四、應用場景
常見于合同糾紛、債務清償、擔保物權實現等場景。例如:
五、權威參考來源
第五百七十條至五百七十四條明确提存的適用條件及效力(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民法典全文)。
規定提存公證的程式及執行标準(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規章庫)。
"Deposit in Court" 詞條對應司法提存的英美法系釋義(來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注:實務中需結合具體案情適用提存規則,建議咨詢專業法律機構或公證處。
提存是民法中一項重要的債務消滅制度,主要用于解決因債權人原因導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的情形。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提存指債務人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下落不明等情形,将标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如公證機構)以終止債務的行為。其法律性質兼具私法與公法雙重屬性,既涉及債務關系的終止,又需通過法定程式完成。
根據《民法典》第570條,提存條件包括:
提存平衡了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避免債務人因債權人原因長期處于債務束縛中,同時保障交易安全,促進市場機制正常運行。
法律依據:詳見《民法典》第570-5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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