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nter a nolle prosequi
在法律語境中,“提出終止訴訟”指當事人或法院主動要求結束正在進行的司法程式。從漢英詞典角度可拆解為:
1. “提出” (Propose/File)
指正式向法院提交請求的行為,需通過書面動議(Motion)或口頭申請完成。英文對應“file a motion to dismiss”或“move for dismissal”。
2. “終止訴訟” (Dismissal of Action)
指終結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包括:
•自願終止(Voluntary Dismissal):原告主動撤訴(如和解後撤訴),對應《民事訴訟法》第154條;
•強制終止(Involuntary Dismissal):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原告缺席或證據不足),英文稱“dismissal with prejudice”(不可再訴)或“without prejudice”(可再訴)。
權威依據: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撤訴程式(來源:全國人大法律庫)
▪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1條界定dismissal類型(來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術語對照:
中文 | 英文 |
---|---|
提出終止訴訟 | File a Motion to Dismiss |
撤訴 | Voluntary Dismissal |
駁回起訴 | Involuntary Dismissal |
程式要件:
✓ 原告撤訴需在判決前書面申請并經法院批準;
✓ 法院駁回起訴需基于法定事由(如訴訟主體不適格)。
“提出終止訴訟”是指當事人或司法機關因法定事由的出現,向法院申請或由法院依職權決定結束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式。以下從民事和刑事訴訟兩個領域分别解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法院在以下情形裁定終結訴訟程式:
主體消亡導緻訴訟無法繼續
法律效果
訴訟終結後,案件不再審理,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法院在以下情形終止訴訟:
法定免予追責情形
程式特點
終止審理意味着案件不再進入審判階段,若在偵查階段發現上述情形,公安機關可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可作出不起訴決定。
終止訴訟是因法定事由導緻訴訟程式無法或不必繼續,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律程式結束無實質意義的訴訟,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具體操作需嚴格遵循《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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