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able a motion
bring up; carry; lift; mention; raise; refer to; tote
call out; dispatch; set out; start off; turn out
【經】 turnout
discuss; opinion; talk over; view
"提出動議"作為法律和議事程式術語,在漢英詞典中對應英文翻譯為"file/move a motion"。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①以正式程式發起議案;②需符合組織章程規定的格式要求;③需獲得法定人數支持進入表決流程。
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Law Dictionary)界定其為"向議事機構提交的規範性建議,要求就特定事項作出決定",強調動議必須包含明确的議題、理由及解決方案三要素。該定義源自英國議會傳統,現已成為國際通行的議事準則。
在中國立法實踐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27條,提出動議須滿足"代表團或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名"的程式要件,并附具草案文本和說明材料。這一規範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的集體決策原則。
美國國會研究服務中心(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的研究報告指出,現代議事規則中的動議制度源于《羅伯特議事規則》,其核心功能在于确保組織決策的規範性和效率性。典型動議類型包括程式動議、修正動議和優先動議等。
國際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Union)的跨文化比較研究顯示,不同法系國家對動議生效條件存在差異。大陸法系通常要求書面形式并附立法依據,英美法系則允許口頭動議但需即時記錄,這種差異源于各自法律傳統對程式正義的不同诠釋方式。
“提出動議”是指在會議或議事程式中,成員正式提交一項建議或行動方案供集體讨論和表決的行為。以下是綜合不同來源的詳細解釋:
程式性概念
動議是議事規則中的核心環節,指成員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會議提交具體議題或行動方案,需經過附議、讨論、表決等流程。例如議會中議員提出政策修正案即屬于主動議。
曆史淵源
起源于18世紀英國下議院,最初用于緊急戰事議題的臨時插入讨論,後經《羅伯特議事規則》系統化,成為現代議事程式的基石。
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提出動議需遵循以下步驟:
動議可分為三類:
如需了解具體議事場景中的動議操作細則,可參考《羅伯特議事規則》或《民權初步》等權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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