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的終止英文解釋翻譯、條約的終止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issolution of treaty
分詞翻譯:
條約的英語翻譯:
pact; treaty
【法】 treaty
終止的英語翻譯:
end; make an end of; stop; terminate
【計】 terminate; terminating
【化】 end stopping(of chain); termination
【醫】 terminatio; termination
【經】 termination
專業解析
條約的終止(Termination of Treaty)在國際法領域指一個有效的條約由于其自身規定、締約方共同同意、或依據國際法規則而永久失去法律效力的過程或狀态。這标志着條約所創設的權利義務關系徹底結束,區别于條約的暫停施行(suspension),後者是暫時中止效力。
以下是關鍵法律要點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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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礎與含義
- 條約終止的核心是條約法律約束力的永久消失。這通常基于條約本身的終止條款(如到期、解除條件成就)、締約方後續協議、或國際法普遍規則(如重大違約、情勢根本變更)。
- 其法律效果是,締約方不再承擔履行條約的義務,條約創設的權利也隨之消失(除非涉及已根據條約産生的具體權利或義務,如邊界條約通常具有持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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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的常見原因(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 依條約規定或當事國同意: 條約本身可能規定了有效期屆滿自動終止,或規定了終止條件(如特定事件發生)。締約方也可隨時經共同協商一緻同意終止條約。
- 重大違約: 一方對條約的重大違約(material breach)可能導緻他方有權終止條約或暫停其施行。重大違約指廢棄條約或違反條約關鍵條款。
- 後法原則: 如果全體締約方就同一事項締結了新條約,且新約規定該事項應受其約束,或新舊條約無法同時適用,則舊條約被視為終止。
- 情勢根本變更: 條約締結時存在的某些情勢發生了根本性改變,且這種改變是當事國當時未預見到的,該改變構成條約義務範圍的根本性變化,則受影響方可以此為由終止條約(但邊界條約或情變系違約所緻者除外)。
- 斷絕外交或領事關系: 通常不自動導緻條約終止,除非條約的施行以保持此等關系為必要條件。
- 新強行法規範産生: 如果條約與新産生的國際法強行規範(jus cogens)抵觸,該條約即告無效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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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的程式與後果
- 終止通常需要履行特定的通知程式。主張終止的一方(如基于重大違約或情勢變更)必須書面通知其他締約方其主張及理由。
- 終止的效果原則上僅面向未來(ex nunc),不影響終止前條約産生的法律行為、權利或義務狀态。
- 某些條約(特别是确立永久性權利或義務的條約,如領土劃界條約)具有特殊性質,其終止受到嚴格限制。
權威參考來源: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CLT):這是規範條約法的最核心國際公約,其第五部分(Articles 54-64)詳細規定了條約終止和暫停施行的原因、程式及後果。該公約反映了國際習慣法。
- 聯合國條約庫:可在聯合國官方網站的條約數據庫部分查找公約全文及締約情況(網址通常為
https://treaties.un.org/
,但請直接訪問聯合國官網導航)。
- 國際法委員會(ILC)評注: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起草VCLT時撰寫的評注提供了對條款的權威解釋和背景說明,是理解條約終止規則的重要輔助資料。可在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網站查找曆史文件。
- 權威法律評注與教科書:
- 《奧本海國際法》:這部經典著作對條約終止有深入論述。
- 《薩道義外交實踐指南》:也包含對條約實踐的詳細說明。
- 布朗利《國際公法原理》:提供了清晰的法理分析。
- 學術期刊與國際法院判例: 如《美國國際法雜志》、《國際法與比較法季刊》等期刊文章,以及國際法院(ICJ)關于條約終止的判例(如加布奇科沃-大毛羅斯項目案)提供了實踐中的法律適用。
請注意: 條約終止是一個複雜的法律問題,其具體適用需結合條約的具體條款、締約方的意圖以及相關的國際法規則進行個案分析。上述解釋基于普遍接受的國際法原則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
網絡擴展解釋
條約的終止是指一個有效條約因法定或約定條件出現而永久失去法律效力,導緻締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定義與特征
條約終止意味着條約效力完全結束,具有不可逆性,與“暫停施行”不同(暫停是暫時停止,可恢複)。終止原因既包含客觀條件(如到期),也包含主觀行為(如解約)。
二、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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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或條件成就
多數條約規定明确期限或解除條件,期限屆滿或條件達成即終止(如1954年某條約到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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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方共同同意
全體當事國可通過協商一緻終止條約,或籤訂新條約替代舊約(即“後法優于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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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約或退約
若條約允許單方解約或退約,當事國可依程式退出(需提前12個月通知);但一般需全體同意才能單方面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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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完畢或不可能
- 義務完全履行後自然終止(如邊界條約勘界完成)。
- 标的物滅失導緻無法履行(如島嶼沉沒緻海洋劃界條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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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違約或情勢變遷
- 一方嚴重違約時,他方可終止條約。
- 情勢發生不可預見的根本變化(如政權更疊導緻條約基礎喪失),但此理由受嚴格限制。
三、其他情形
- 國際法強行規則沖突:新強行法産生時,與之沖突的條約自動終止。
- 主體消亡:若締約方喪失國際人格(如國家解體),條約對其失效。
四、法律後果
終止後,締約方義務解除,但可能需處理善後事項(如通知、檔案保存)。部分條款(如争端解決條款)可能繼續有效。
如需完整法律依據或案例,可參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及法院網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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