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oidance of teaty
pact; treaty
【法】 treaty
abolish; abate; abrogate; annul; do away with; repeal; revoke
【經】 abolish; abrogate; abrogation; defeasance; repeal; rescind
條約的廢除(Treaty Abrogation)指主權國家通過法定程式終止國際協議效力的法律行為。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4-64條,這一行為需符合國際法框架下的實體與程式要求,來源為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官方文件。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條約廢除包含兩種形式:
術語辨析方面,漢語"廢除"對應英文術語存在細微差别:
國際法院在1971年《納米比亞咨詢意見》中明确,條約廢除需遵循"善意原則",不得損害第三方權益。實際操作中須通過外交照會正式通知保存機關,如瑞士聯邦外交部作為多項國際公約的保存機構(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7條)。
“條約的廢除”指通過法定程式正式終止或取消條約的法律效力。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條約的廢除是國際法中的一種行為,指締約國通過協商、單方聲明或替代條約等方式,使原有條約失去約束力。例如,《辛丑條約》的廢除即通過多方博弈和國際形勢變化逐步實現。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廢除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以《辛丑條約》為例,其廢除過程具有代表性:
條約的廢除常涉及國家主權和利益,需通過合法程式實現。例如,中國近代通過外交努力廢除多項不平等條約,體現了國家主權的恢複。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或曆史文獻中的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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