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oidance of teaty
pact; treaty
【法】 treaty
abolish; abate; abrogate; annul; do away with; repeal; revoke
【经】 abolish; abrogate; abrogation; defeasance; repeal; rescind
条约的废除(Treaty Abrogation)指主权国家通过法定程序终止国际协议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4-64条,这一行为需符合国际法框架下的实体与程序要求,来源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官方文件。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条约废除包含两种形式:
术语辨析方面,汉语"废除"对应英文术语存在细微差别:
国际法院在1971年《纳米比亚咨询意见》中明确,条约废除需遵循"善意原则",不得损害第三方权益。实际操作中须通过外交照会正式通知保存机关,如瑞士联邦外交部作为多项国际公约的保存机构(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7条)。
“条约的废除”指通过法定程序正式终止或取消条约的法律效力。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解释:
条约的废除是国际法中的一种行为,指缔约国通过协商、单方声明或替代条约等方式,使原有条约失去约束力。例如,《辛丑条约》的废除即通过多方博弈和国际形势变化逐步实现。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废除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以《辛丑条约》为例,其废除过程具有代表性:
条约的废除常涉及国家主权和利益,需通过合法程序实现。例如,中国近代通过外交努力废除多项不平等条约,体现了国家主权的恢复。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参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或历史文献中的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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