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venantee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promisee
【經】 promisee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契約受約人”對應的标準譯名為“offeree”,指合同訂立過程中接受要約的一方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該術語在契約形成過程中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從契約關系的動态過程來看,受約人的核心特征體現在三個方面:1)必須直接接收要約人(offeror)發出的契約條件;2)在承諾有效期内具有獨立決定權;3)其承諾行為将直接導緻法律關系的确立。這一法律定義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進一步闡釋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對契約條款的合格接受者”。
權威法律文獻《英漢法律詞典》特别強調,受約人的承諾行為必須滿足“鏡像規則”(mirror image rule),即承諾内容須與要約條款完全一緻,否則構成反要約。該規則的确立可追溯至英國普通法中的Hyde v. Wrench案判例,該原則後被《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9條吸收。
在當代契約實踐中,受約人的權利義務起始點遵循“投郵主義”(mailbox rule)或“到達主義”兩種判定标準。我國現行《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條采用到達主義,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電子數據交換情形下則以進入特定系統時間為準。
以下是關于“契約”和“受約人”的詳細解釋:
定義
契約是雙方或多方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明确各方權利義務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其核心目的是保障交易或合作的公平性,常見于商業合同、租賃協議等場景。
形式與對象
契約不僅限于書面文件,也可以是精神或口頭約定,對象包括個人、組織甚至國家。例如,商業合作中的合同屬于文字契約,而朋友間的承諾可能構成“無言契約”。
法律定義
受約人(即“受要約人”)指接受要約的一方。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需内容具體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後,要約人即受約束”。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發出要約後,買方若同意條款即成為受約人。
義務與責任
受約人需在約定期限内以通知形式作出承諾,且一旦承諾生效,雙方均需履行契約條款,否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契約是法律關系的載體,受約人作為契約中的接受方,其權利和義務需嚴格遵循協議内容及法律規定。實際應用中,建議以書面形式明确條款,避免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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