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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舉證責任英文解釋翻譯、特殊舉證責任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pecial burdent

分詞翻譯:

特的英語翻譯:

especially; special; spy; unusual; very
【化】 tex

殊的英語翻譯:

different; extremely; outstanding; really

舉證責任的英語翻譯:

【經】 burden of persuasion; burden of proof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特殊舉證責任"對應的英文表述為"Special Burden of Proof",指在特定法律關系中由法律明文規定或基于公平原則轉移證明責任的制度安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該制度主要適用于下列三類情形:

  1. 侵權訴訟倒置:在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等專業領域,要求被告證明其行為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系(《民法典》第1222條);
  2. 合同特别約定:當合同條款明确約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時,依約執行舉證義務;
  3. 舉證妨礙推定:若一方故意毀滅證據或阻礙舉證,法院可作出對其不利的事實推定。

該制度的确立體現了現代法治"武器平等原則",通過合理分配舉證難度來平衡訴訟雙方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第91號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適用特殊舉證責任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前提,防止司法裁量權濫用。

網絡擴展解釋

特殊舉證責任是指在特定類型的民事訴訟中,法律将通常由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或對舉證責任分配作出特殊規定的情形。這種制度設計旨在平衡雙方舉證能力,保障弱勢方權益。以下從定義、適用情形及法律依據等方面展開說明:

一、定義與核心特點

特殊舉證責任是相對于“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而言的例外規則。其核心特點包括:

  1. 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承擔本應由原告證明的要件事實(如過錯、因果關系等)。
  2. 法定性:僅適用于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案件類型。
  3. 保護弱勢群體:多用于原告舉證困難而被告更接近證據的情形(如醫療糾紛、環境污染)。

二、典型適用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主要包含以下類型:

  1. 侵權類案件

    • 高度危險作業緻人損害(被告需證明受害人故意)
    •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被告證明行為與損害無因果關系)
    • 建築物倒塌或懸挂物墜落緻損(所有人/管理人證明無過錯)
  2. 知識産權類

    • 新産品制造方法專利侵權(被告證明其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
  3. 其他特殊領域

    • 醫療事故糾紛(醫療機構證明無過錯或因果關系)
    • 缺陷産品緻損(生産者證明免責事由)
    • 飼養動物傷人(飼養人證明受害人有過錯)

三、法律依據與舉證内容

案件類型 被告需舉證的内容 來源
醫療侵權 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系/無醫療過錯
高度危險作業 損害系受害人故意造成
建築物緻損 所有人或管理人無管理過錯

四、制度目的

通過減輕原告舉證負擔,特殊舉證責任實現了實質公平。例如在勞動糾紛中,用人單位需就解雇合法性舉證(如考勤記錄、制度公示等),避免勞動者因證據能力不足而維權困難。

注:具體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可能涉及更複雜的要件,建議結合《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進一步确認。完整案例類型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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