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burdent
especially; special; spy; unusual; very
【化】 tex
different; extremely; outstanding; really
【經】 burden of persuasion; burden of proof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特殊舉證責任"對應的英文表述為"Special Burden of Proof",指在特定法律關系中由法律明文規定或基于公平原則轉移證明責任的制度安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該制度主要適用于下列三類情形:
該制度的确立體現了現代法治"武器平等原則",通過合理分配舉證難度來平衡訴訟雙方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第91號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適用特殊舉證責任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前提,防止司法裁量權濫用。
特殊舉證責任是指在特定類型的民事訴訟中,法律将通常由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或對舉證責任分配作出特殊規定的情形。這種制度設計旨在平衡雙方舉證能力,保障弱勢方權益。以下從定義、適用情形及法律依據等方面展開說明:
特殊舉證責任是相對于“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而言的例外規則。其核心特點包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主要包含以下類型:
侵權類案件
知識産權類
其他特殊領域
案件類型 | 被告需舉證的内容 | 來源 |
---|---|---|
醫療侵權 | 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系/無醫療過錯 | |
高度危險作業 | 損害系受害人故意造成 | |
建築物緻損 | 所有人或管理人無管理過錯 |
通過減輕原告舉證負擔,特殊舉證責任實現了實質公平。例如在勞動糾紛中,用人單位需就解雇合法性舉證(如考勤記錄、制度公示等),避免勞動者因證據能力不足而維權困難。
注:具體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可能涉及更複雜的要件,建議結合《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進一步确認。完整案例類型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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