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burdent
especially; special; spy; unusual; very
【化】 tex
different; extremely; outstanding; really
【经】 burden of persuasion; burden of proof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特殊举证责任"对应的英文表述为"Special Burden of Proof",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由法律明文规定或基于公平原则转移证明责任的制度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该制度主要适用于下列三类情形:
该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现代法治"武器平等原则",通过合理分配举证难度来平衡诉讼双方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第91号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适用特殊举证责任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防止司法裁量权滥用。
特殊举证责任是指在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中,法律将通常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或对举证责任分配作出特殊规定的情形。这种制度设计旨在平衡双方举证能力,保障弱势方权益。以下从定义、适用情形及法律依据等方面展开说明:
特殊举证责任是相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而言的例外规则。其核心特点包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要包含以下类型:
侵权类案件
知识产权类
其他特殊领域
案件类型 | 被告需举证的内容 | 来源 |
---|---|---|
医疗侵权 | 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无医疗过错 | |
高度危险作业 | 损害系受害人故意造成 | |
建筑物致损 | 所有人或管理人无管理过错 |
通过减轻原告举证负担,特殊举证责任实现了实质公平。例如在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需就解雇合法性举证(如考勤记录、制度公示等),避免劳动者因证据能力不足而维权困难。
注:具体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可能涉及更复杂的要件,建议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进一步确认。完整案例类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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