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lue ribbon jury; good jury; special jury
特别陪审团(Special Jury)是英美法系中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安排,指在特定案件审理时由法院特别选任的陪审团,其成员通常具备专业知识或社会地位,用于处理复杂或争议性较大的案件。该制度起源于18世纪英国普通法实践,现多见于商事、专利纠纷等专业领域审判。
从汉英对照角度分析:"特别"对应"Special",强调其区别于普通陪审团(Petty Jury)的遴选标准与职能;"陪审团"对应"Jury",保持司法术语一致性。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定义,特别陪审团成员需通过"特别令状"(Special Venire)程序筛选,确保具备案件相关的行业认知或技术判断能力。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04年United States v. Smith案中确立了特别陪审团的合法性依据,认为其符合宪法第七修正案对陪审团审判权利的保障范畴。英国《1974年陪审团法案》(Juries Act 1974)第6条则规定了特别陪审团适用于需要"特殊资格"的案件类型。
根据现有资料,"特别陪审团"(Special Jury)是普通法系中陪审团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通常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或特殊法律程序。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解释:
基本定义
特别陪审团与普通陪审团的主要区别在于成员遴选标准或案件适用范围。普通陪审团由随机选出的公民组成,而特别陪审团可能要求成员具备特定资格,例如职业背景、专业知识或社会地位。例如,在19世纪的英国,特别陪审团常由商人组成,专门审理商业纠纷等专业领域案件。
历史背景与功能
现代应用与争议
与其他陪审团的区别
特别陪审团是陪审制度的特殊分支,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但其应用已随司法改革逐渐受限。具体定义可能因司法管辖区而异,建议参考当地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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