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正当的事;非法的事。《荀子·儒效》:“事行失中谓之姦事,知説失中谓之姦道。姦事、姦道,治世之所弃而乱世之所从服也。”《史记·货殖列传》:“掘冢,姦事也,而 田叔 以起。”
“奸事”是汉语中具有法律与道德双重批判色彩的历史词汇,其核心含义指违反社会规范的不法行为。根据《汉语大词典》解释,“奸”本义为干扰、扰乱,“事”指行为活动,复合词“奸事”最早见于先秦文献,特指破坏社会秩序或伦理准则的恶劣行径。
从法律史视角考察,《唐律疏议·名例》将“奸事”明确归类为“十恶”之外的独立罪名,涵盖伪造官印、私铸钱币等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北京大学《中国法律史》研究指出,该概念在宋元时期扩展至商业领域,将违反市舶条例的走私活动纳入界定范畴。
语用层面存在双重特征:一为客观法律评判,如《大明律·刑律》记载“凡奸事者,杖八十,徒二年”;二为主观道德贬斥,《朱子语类》多用此词批判违反礼教的行为。现代汉语中,该词主要保留在法制史研究及古籍文献中,日常使用已被“违法行为”“不法勾当”等替代。
“奸事”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和用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析:
“奸事”指不正当或非法的事。其中“奸”表示阴险、狡诈或不忠,“事”指行为或事件,组合后强调行为的非正当性。
行为性质
多用于描述违反道德或法律的行为,如欺诈、盗窃等非法活动。
例如《史记·货殖列传》提到“掘冢,姦事也”,将盗墓视为典型的奸事。
语境延伸
在部分语境中,也隐含狡猾、阴险的手段,如《荀子·儒效》指出“事行失中谓之姦事”,即偏离正道的行为即为奸事。
以上解析综合了古代文献和现代词典定义。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古籍用例,可参考《荀子》《史记》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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