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供奉官员的妓女。 唐 宋 时官场应酬会宴,有官妓侍候, 明 代官妓隶属教坊司,不再侍候官吏, 清 初废官妓制。 唐 杜牧 《春末题池州弄水亭》诗:“嘉宾能啸咏,官妓巧粧梳。”《宋史·太宗纪一》:“ 继元 献官妓百餘,以赐将校。”《儒林外史》第二四回:“还有那十六楼官妓,新妆袨服,招接四方游客。”《西湖佳话·白堤政迹》:“ 唐 朝的法网甚宽,凡是官府到任,宴会饮酒,俱有官妓承应。” 鲁迅 《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她虽然做过官妓,然而究竟是一位能诗的才女。”
官妓是中国古代由官府管辖的妓女群体,其存在与管理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以下从汉语词典释义角度,结合历史制度进行详细阐释:
指隶属于官府、为官方服务的妓女,其身份、活动受官府直接管理,区别于私营妓院的市妓或私妓。
来源依据:《汉语大词典》将“官妓”释为“古代供奉官员的妓女。由官府设宴时侍酒或表演歌舞”。
起源制度化
官妓制度可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如管仲设“女闾”增加国库收入;汉代正式形成“乐户制度”,罪臣家属没入官府为妓。
来源参考:彭卫《汉代社会风尚研究》指出汉代官妓属“贱民籍”,归少府管辖。
唐宋鼎盛期
来源参考:《宋史·职官志》载“州郡置官妓,籍属教坊”。
明清演变
明代沿袭旧制但管制趋严,清雍正元年(1723年) 废除乐籍制度,官妓逐渐消亡。
来源参考:《清文献通考》记载雍正诏令“除贱为良”,解放乐户。
承担官府宴席歌舞、礼仪接待,部分被官员纳为侍妾,但法律禁止官员狎妓(宋明律法严惩违例者)。
属“贱民阶层”,世代不得脱籍,子女不得科举,婚姻受限。
来源参考: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分析官妓的贱民身份与法律歧视。
官妓群体成为诗词中的常见意象,如杜甫《陪诸贵公子丈八沟携妓纳凉》反映唐代官员携妓游宴的风气,但其文学形象常被理想化,与真实社会地位形成反差。
来源参考:郑志敏《唐代官妓研究》考证官妓生存实态与文化书写差异。
结论:官妓是古代官府体系下的特殊群体,兼具娱乐工具与制度产物的双重属性,其兴衰折射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法律伦理及文化观念的演变。
官妓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由官府管理的特殊群体,其定义、职能及发展历程如下:
官妓指古代专门为官员提供歌舞、陪侍等服务的妓女,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时期。齐国管仲设立“女闾”,通过官方经营妓院增加财政收入,被视为官妓制度的雏形。
官妓属贱籍,世代相传,人身自由受限,即便脱离妓籍也常遭歧视。其命运多与政治、经济因素紧密关联,成为古代等级制度的缩影。
(注:以上内容综合多来源信息,完整资料可参考相关历史文献及权威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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