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供奉官員的妓女。 唐 宋 時官場應酬會宴,有官妓侍候, 明 代官妓隸屬教坊司,不再侍候官吏, 清 初廢官妓制。 唐 杜牧 《春末題池州弄水亭》詩:“嘉賓能嘯詠,官妓巧粧梳。”《宋史·太宗紀一》:“ 繼元 獻官妓百餘,以賜将校。”《儒林外史》第二四回:“還有那十六樓官妓,新妝袨服,招接四方遊客。”《西湖佳話·白堤政迹》:“ 唐 朝的法網甚寬,凡是官府到任,宴會飲酒,俱有官妓承應。” 魯迅 《且介亭雜文·病後雜談》:“她雖然做過官妓,然而究竟是一位能詩的才女。”
官妓是中國古代由官府管轄的妓女群體,其存在與管理制度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角度,結合曆史制度進行詳細闡釋:
指隸屬于官府、為官方服務的妓女,其身份、活動受官府直接管理,區别于私營妓院的市妓或私妓。
來源依據:《漢語大詞典》将“官妓”釋為“古代供奉官員的妓女。由官府設宴時侍酒或表演歌舞”。
起源制度化
官妓制度可追溯至春秋戰國時期,如管仲設“女闾”增加國庫收入;漢代正式形成“樂戶制度”,罪臣家屬沒入官府為妓。
來源參考:彭衛《漢代社會風尚研究》指出漢代官妓屬“賤民籍”,歸少府管轄。
唐宋鼎盛期
來源參考:《宋史·職官志》載“州郡置官妓,籍屬教坊”。
明清演變
明代沿襲舊制但管制趨嚴,清雍正元年(1723年) 廢除樂籍制度,官妓逐漸消亡。
來源參考:《清文獻通考》記載雍正诏令“除賤為良”,解放樂戶。
承擔官府宴席歌舞、禮儀接待,部分被官員納為侍妾,但法律禁止官員狎妓(宋明律法嚴懲違例者)。
屬“賤民階層”,世代不得脫籍,子女不得科舉,婚姻受限。
來源參考: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分析官妓的賤民身份與法律歧視。
官妓群體成為詩詞中的常見意象,如杜甫《陪諸貴公子丈八溝攜妓納涼》反映唐代官員攜妓遊宴的風氣,但其文學形象常被理想化,與真實社會地位形成反差。
來源參考:鄭志敏《唐代官妓研究》考證官妓生存實态與文化書寫差異。
結論:官妓是古代官府體系下的特殊群體,兼具娛樂工具與制度産物的雙重屬性,其興衰折射出中國傳統社會結構、法律倫理及文化觀念的演變。
官妓是中國古代社會中由官府管理的特殊群體,其定義、職能及發展曆程如下:
官妓指古代專門為官員提供歌舞、陪侍等服務的妓女,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時期。齊國管仲設立“女闾”,通過官方經營妓院增加財政收入,被視為官妓制度的雛形。
官妓屬賤籍,世代相傳,人身自由受限,即便脫離妓籍也常遭歧視。其命運多與政治、經濟因素緊密關聯,成為古代等級制度的縮影。
(注:以上内容綜合多來源信息,完整資料可參考相關曆史文獻及權威網頁。)
按圖索骥報務俵撥鼻瘡碧紗不慎場化成效卓著玳瑁梁擋護窦窖兒童心理學封甸風法趕道給賞功遂身退勾注跪土地寒縮合生黃茶緩火毀訾肩尻校正結伴節省矜貴祭獺罽帻琅璆攬納陵師賣劍買牛謾都歌沒皮柴慏悜命使末進拟正潘車平步青雲潛契切錯祈福區野融釋貫通如舊善色善哉行伸道沈阏肆刑翁主烏克蘭五祖七真相懽相迿歗詠